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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十大耻辱刑法(世界上十大罪行)

bj0012024-06-05奇闻异事0

十大酷刑之外还有什么酷刑说明一下

十大酷刑

剥 皮

剥的时候由脊椎下刀,一刀把背部皮肤分成两半,慢慢用刀分开皮肤跟肌肉,像蝴蝶展翅一样的撕开来..最难的是胖子,因为皮肤和肌肉之间还有一堆油,不好分开。

另外还有一种剥法,不知道可信度多少。方法是把人埋在土里,只露出一颗脑袋,在头顶用刀割个十字, 把头皮拉开以后,向里面灌水银下去。由于水银比重很重,会把肌肉跟皮肤拉扯开来,埋在土里的人会痛得不停扭动,又无法挣脱,最后身体会从从定的那个口「光溜溜」的跳出来,只剩下一张皮留在土里...

皮剥下来之后制成两面鼓,挂在衙门口,以昭炯戒。最早的剥皮是死后才剥,后来发展成活剥。

腰 斩

由于腰斩是把人从中间切开,而主要的器官都在上半身,因此犯人不会一下子就死,斩完以后还会神智清醒,得过好一段时间才会断气。

明成祖杀方孝孺就是用腰斩,传说一刀下去之后,方孝孺还以肘撑地爬行,以手沾血连书「篡」字,一共写了十二个半才断气

车 裂

即五马分尸,很简单,就是把受刑人的头跟四肢套上绳子,由五匹快马拉着向五个方向急奔,把人撕成六块。 记得商鞅就是受五马分尸之刑。

要把人的头跟四肢砍下来都得花不少力气,更何况是用拉扯的。而受刑人身受的苦处更可想而知。真到撕开的时候,恐怕受刑人已经不会觉得痛苦了。痛苦的是正在拉扯的时候。

俱五刑

把砍头,刖,割手,挖眼,割耳和一,即「大卸八块」,通常是把人杀死以后,才把人的头、手脚剁下来,再把躯干剁成三块。

汉高祖死后,吕后把他的宠妾如意夫人抓来,剁去手脚,割掉鼻子耳朵舌头,眼睛挖出,丢在猪圈里喂养,取名「人彘」.结果吕后自己的儿子看到,给活活吓死...

凌 迟

最早是把人杀死之后再剁成肉酱,称为「醢」,受过此刑的记得有子路,还有周文王的长子伯邑考。

后来发展更加精细,目的还是要让犯人受最大的痛苦,因此不但是活的时候施刑,还要求受刑人必须身受多少刀以后才死。

据说发展到后来,每次凌迟要由两个人执行,从脚开始割,一共要割一千刀,也就是要割下一千片肉片才准犯人断气。而据说犯人若未割满一千刀就断了气,执行人也要受刑。发展成死刑的艺术

而受此刑最有名的人就是大太监刘谨,听说一共割了三天才让他断气...

而最惨的是明末抗清名将袁崇焕,因为崇桢皇帝中了反间计,误以为他通敌卖国,判他凌迟处死,行刑前以鱼网覆身(让肌肉突出以便下刀),游街示众,被北京城无知的民众冲上前去,把他的肉一块一块咬下来...那种心理的痛恐怕远高于生理的痛。

这是明清的正式刑之一.

缢 首

在国外,绞刑是普遍使用的刑罚。

中国人的绞刑是用弓弦缢杀... 就是把弓套在受刑人脖子上,弓弦朝前,行刑人在后面开始旋转那张弓, 弓越转越紧,受刑人的气就越来越少,最后终于断气...

岳飞父子就是这样死在风波亭,(因为他是功臣,不能斩首,要留全尸)而明末流亡的桂王也是这样给吴三桂亲手缢杀...

烹 煮

即「请君入瓮」那是唐朝时代,武则天当皇帝的时候,朝中有位酷吏叫来俊臣,崇尚严刑峻法,对不肯招供的犯人往往以酷刑对待。方法是找个大瓮,把人塞进去,然后在瓮下面用柴火加热。温度越来越高,受刑人也越来越受不了,如果不肯招供的话,往往就被烧死在瓮里...后来武则天听说了这件事,就把来俊臣找来,问他犯人不肯招供要怎么办?来俊臣很得意的把这个方法说了出来,武则天就淡淡的说了句:「则请君入瓮」,把来俊臣烧死...

宫 刑

司马迁就是受了宫刑,才会写出史记,也才会在「报任少卿书」里写出「身直为闺阁之臣」这样的句子。 中国人的阉割可讲究了。首先要拿绳子把小弟弟绑起来(包括子孙袋)让血液不流通,自然坏死,后拿利刃一刀子割掉(全部喔!不是只有小弟弟)。割掉了以后拿香灰一盖,止血,还得拿根鹅毛插在尿道里。等过了几天把鹅毛拿掉,如果尿得出来,阉割就算成功了。要是尿不出来,那个人就算废了,大概最后会死于尿毒症吧. 所以如果是要阉来当宦官的话,最好趁年纪还小就阉掉,年纪大了危险性高很多。

此刑常被贵族冲抵死刑。相对的女性为幽闭

刖 刑

关于刖刑,大家的说法不太一样。有人说是把膝盖以下都砍掉,也有人说是把膝盖骨削掉,以后者比较可信。总之,刖刑是一种类似截肢的酷刑。

战国时代,孙膑受师兄陷害,受的就是刖刑。 听说他名字本来叫孙宾,受刑之后,才改为孙「膑」。

如果是把膝盖骨削掉,大腿小腿之间失去了保护,这个人可能连站都站 不起来,所以稗官野史上说,孙膑受刑之后,上阵打仗连骑马都没办法,必须要坐车(马车或人力车)。

插 针

用针插手指甲缝。常用于女囚。

活 埋

活埋是战争时常用的手段。因为省力,速度也快。

战争里的活埋,都是叫战俘自己挖坑,有时会先杀死俘虏再把他们推下去,但时间不够的时候(或是要省子弹时),就直接把他们推进去以后盖土。中国的酷刑中,活埋古已有之。不过没听过有什么名人受过这种刑罚。比较狠一点的,会把人直挺挺的埋在土里,只露出一个头,然后开始凌虐..

鸩 毒

鸩毒大概算是酷刑之中唯一比较人道的方式....

中国古代的毒药中,最有名的应该是「鸠」这种毒药,成语中的「饮鸠止渴」便是源自于此。

常用于赐死情况

棍 刑

即木桩刑. 这里要说的棍刑,不是用棍子打人。这里说的棍刑,是拿根棍子直接从人的嘴或肛门里插进去,整根没入,穿破胃肠,让人死得苦不堪言。

正史上没有看过用这种刑罚的记载,不过金庸小说「侠客行」里有提到,还给这种酷刑起了个美名叫「开口笑」。

锯 割

把人用铁锯活活锯死,其惨状似乎与凌迟、剥皮也在伯仲之间,难怪在地狱酷刑中,就专门有把人锯开的酷刑。然而,锯死活人不仅在传说的地狱中存在,在人间也是确确实实存在着的。据《三国志.吴书.孙皓传》记载,三国时,吴帝孙皓的爱妾指使近侍到集市上抢夺百姓的财物,主管集市贸易的中郎将陈声原是孙皓的宠臣,他捕获抢劫者绳之以法。爱妾告诉孙皓,孙皓大怒,假借其他事端逮捕陈声,命里武士而烧红的大锯锯断陈声的头,把他的尸体投到四望台下。

断 椎

当一个人对另一个人仇恨之极时,往往会想到要打断他的脊椎骨。打断脊椎骨确实是一种很解气的行为,因为人的脊梁骨若是断了,他也就一命呜呼了。在中国历史上,断椎也是一种很重要的酷刑。据《商君书.赏刑篇》载,春秋时姬重耳打算明文规定刑律,使国内百姓人人守法,就和大夫们一同商议。姬重耳的著名朝臣颠颉很晚才到,有人认为颠颉有罪,应该给以处罚。于是,姬重耳批准,将颠颉断椎处死。晋国的士大夫们都非常害怕,他们说:颠颉跟随姬重耳流亡列国十九年,功劳很大,现在偶尔有小过尚且受到如此严厉的刑罚,何况我们哪?从此人人畏刑守法。

灌 铅

在佛教关于阎罗的故事中,有阎罗黑白二相的说法,白相即为地狱之主,有百官所命,美女围侍;黑相即每天有两个时辰,要受铜汁灌肠之苦。与此相似,人间有灌锡或灌铅的酷刑。锡的熔点是摄氏二三二度,铅的熔点是摄氏三二七点四度,无论灌锡或灌铅都能把人烫死。而且溶化的锡或铅一入肚腹就会凝固成硬块,这种重金属的坠力也能致人死命。

汉代厂川王刘去的王后阳城昭信妒忌而暴虐。刘去宠爱另一位名叫荣爱的美姬,多次和她一块饮酒,昭信妒性大发,就向刘去说:“荣爱看人时,神色有些不正常,大概是和谁有私情”。刘去信以为真,他见荣爱正在给他绣衣领上的花纹,就一怒之下夺过衣服投进火中烧掉了。荣爱见刘去生气,非常害怕,投井寻死,刘去命令人把她捞出来,不幸没有死。刘去杖责荣爱,\*\*\*她招认私情,荣爱受刑不过,胡乱说出和医生有奸情。刘去越发恼怒,就把荣爱绑在柱子上,用烧红的尖刀剜掉她的两只眼珠,再割下她的两条大腿上的肉,最后用溶化的铅灌入她的口中,这样一直把荣爱摧残至死。

梳 洗

这里说的梳洗并不是女子的梳妆打扮,而是一种极为残酷的刑罚,它指的是用铁刷子把人身上的肉一下一下地抓梳下来,直至肉尽骨露,最终咽气。梳洗之刑的真正发明者是朱元璋,据沈文的《圣君初政记》记载,实施梳洗之刑时,刽子手把犯人剥光衣服,裸体放在铁床上,用滚开的水往他的身上浇几遍,然后用铁刷子一下一下地刷去他身上的皮肉。就像民间杀猪用开水烫过之后去毛一般,直到把皮肉刷尽,露出白骨,而受刑的人等不到最后早就气绝身亡了。梳洗之刑与凌迟有异曲同工之妙。据《旧唐书.桓彦范传》记载,武三思曾派周利贞逮捕桓彦范,把他在竹槎上曳来曳去,肉被尽,露出白骨,然后又把他杖杀。

从世界历史上看,中国传统的文化的发展演变有其明显的特色,这种特色就在于中国传统文明的发展进程一直延续,没有发生中断。自古至今,“刑、德”被视为治国安邦的两套良策,所以刑法和刑罚为中心的古代法律制度也就必然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门。社会的进步,文明的演变,法也从原始简单的习惯,逐渐向着结构严谨、富于哲理的模式过渡,中国历史上法律的变革,实质上代表及反映了中华民族对社会、人生以及与人关系的根本性问题所作的思考,集中、突出反映了中华民族的基本价值观念。所以,刑罚作为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他的发展与变化,实质上也是整个中国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浓缩。刑罚体系的发展与变化的原因是多层次的,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特点,同时代不同的当权者亦有不同的举措。但是总的发展趋势是以原始的野蛮、落后、残暴向着文明、慎刑方向发展。

一、中国古代刑罚的发展与变化。

原始社会的舜禹统治的时期确认不少有关处罚的习惯。《尚书。舜典》载有:“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 钦哉!惟刑之恤哉。”当时的处罚习惯,将贪赃(墨)行为与劫掠(昏)杀人行为并列,一并处罚,体现了当时的社会已经注重对行政人员的整治和管理,严厉制裁渎职、贪污行为。

《尚书。吕刑》对原始社会末期的处罚方式作了这样的说明:“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淮作王虐之刑曰法”,“爰始淫为劓、刵、诼、黥”。又据《后汉书。刑法志》说:“(禹)自以德衰而制肉刑”。

夏代逐步确立了墨、劓、剕、宫、大辟的五刑制度。

商代刑法严酷。盘庚规定“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 .死刑除去斩刑外,还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杀手段。

西周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度作为五刑的补充,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的成熟阶段。

春秋战国时期仍然以五刑为主,残酷性并没有改变、商鞅被处死时,即用车裂之刑,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

秦刑罚出现了新的变化,主要有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经济、株连八大类。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秦法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有明显的过渡的特征。

汉代对刑罚进行了改革,汉文帝十三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具体有:凡当完者,完为城旦春;当黥者,髡钳为城旦春;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这样就改变了原“五刑”制度。但是也出现问题:1、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死刑范围;第二,以笞代替劓刑、斩左趾,结果受刑者“率多死”。后,汉景帝又两次下诏减少笞数,第一次是笞五百减为三百,笞三百减为二百。第二次是笞三百减为二百、笞二百减一百。改革之后,除死刑以外,还有笞刑,而宫刑未改。到东汉初,明帝诏中又提到斩右趾,说明又以此刑代替弃市,把文帝时由轻入重的一项又回来,至此,两汉肉刑有宫和斩右趾。

关于徒刑,汉初沿用秦制。但是汉代已经有了明确的刑期。如髡钳城旦舂,五岁刑;完城旦舂,四岁刑;鬼薪白粲,三岁刑;司寇和作如司寇,皆二岁刑,男罚作和女复作,皆一岁到三月刑。此外,汉代另有“顾山”,是只用于女犯的刑罚,因此也称为“女徒顾山”。

此外,两汉还沿用秦代及以前的罚金、徙边等刑罚。另外有禁锢刑,是汉为禁止官史结党,对有朋党行为的官吏及其亲属,实行终身禁为官的政策。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体系较前朝有了很大的变化,刑罚的总的变化的特点是逐渐宽缓。“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刑罚手段逐渐减少,向新的封建制五刑过渡。主要体现在:1、废除宫刑制度。北朝西魏在大统十三年(公元547年)下诏禁止宫刑:“自今应宫刑者,直没官,勿刑。”北齐在天统五年(公元569年)也诏令废止宫刑:“应宫刑者普免为官口”。2、规定了鞭刑与杖刑。这一刑罚缘于北魏,并为北齐北周沿用。3、规定流刑为减死之刑。南北朝时期,把流行作为死刑的一种宽待措施。如北周时规定流刑为五等,每等以五百里为差,以据都城二千五百里为第一等,至四千五百里为限,同时附加鞭刑。4、缘坐范围有所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对妇女缘坐的变化上,总的趋势是缩小范围,但司法实践中却多有扩大。在整个南北朝时期缘坐的范围也有反复。《梁律》创从坐妇女免处死刑的先例。

隋《开皇律》删除不少苛酷的刑罚内容。废除不少残酷的生命刑,把死刑法定为绞、斩两种。对流刑、鞭刑均作修改。隋文帝明确说明:“绞以致毙、斩则殊形,除恶之体,于斯已极”,所有 “枭首轘身”与“残剥肤体”的鞭刑都废除不用,确立了封建制五刑。

唐刑罚比以前各代均为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死刑只有绞斩两种;徒刑仅一年至三年;笞杖数目也大为减少。更重要的是,其适用刑罚以从轻为度;唐律被认为是我国古代社会“得古今之平”的刑罚中的典范。

宋创设了一些新的刑罚制度。1、刺配刑。宋太祖为宽贷杂犯死罪而立刺配之法,刺面、配流且杖脊,是对特予免死人犯的一种代用刑。但后来则成了常用刑种之一。2、凌迟刑。宋时将五代的法外刑凌迟作为法定刑种,初时适用于荆湖之地所谓以妖术杀人祭鬼的犯罪。但后来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3、折杖法。宋太祖创立折杖法,作为重刑的代用刑。但因存在不足,即“良民偶有抵冒,致伤肢体,为终身之辱;愚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所以,在徽宗时又对徒以下罪的折杖刑数重作调整,减少对轻刑犯的危害。

元法初为习惯法,成吉思汗时有斩决、流放、责打条子等刑罚,后逐渐向汉代的五刑体制过渡,并最终实行。但其死刑中无绞刑,凌迟为法定死刑。

元朝仍保留许多习惯法,包括不少肉刑。一般人犯盗窃罪,除断本罪外,“初犯刺左臂,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项。”“强盗初犯即须刺项”,只有蒙古人可不受此刑。为了维护僧侣的特权,元律规定“殴西番僧者截其手,骂之者断其舌”。

元有警迹人制度。强窃盗犯在服刑完毕后,支付原籍“充警迹人”。在其家门首立红泥粉壁,上开具姓名,犯事情由,由邻居监督其行止,且每半年同见官府接受督察。五年不犯者除籍,再犯者终身拘籍。

明清刑罚有新的发展变化,其特点是刑罚更加残酷化,并大量复活了肉刑。明清时的刑罚变化有:

1、死刑。明、清两朝在法律上恢复了枭首示众之刑,并且范围逐步扩大。此外,明清时期的死刑执行方面还有一些更加残酷的方式,如“剥皮实草”、“灭十族”、戮尸等。 清朝针对死刑还有一个独特的制度,即斩立决和监候制度。

2、充军刑。“充军”创制于明代,但是不以充军为本罪。清朝的充军则作为流罪的加重刑,并以充军为本罪。而且充军的条目也较明代增加。

3、发遣刑,这是一种比充军重的刑罚。明代时只限军官和军人,永不得回原籍。清时则包括犯徒罪以上的文武官员,还可以有机会放还。

4、枷号,是明朝首创的耻辱刑。在明代还变成一种致命的酷刑。清时对一些伦理性和风化犯罪,用此法。

明代还有庭杖制度。指在殿庭前对违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以杖刑的法外刑罚。

二、中国古代刑罚演变的原因。

大体上,刑罚发展变化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当权者指导思想的不断变化导致了刑罚发展变化。法律制度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门,任何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以及其特色的形成,都是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风俗、传统等社会经济条件紧密相连的。原始社会时期,没有国家,没有法律,生产力水平低下,人类认识自然的能力低下,当时的原始习惯也是由以采集和渔猎为标记的低下生产力水平决定的,惩罚方式简单残暴,后来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成为主导。逐渐产生了相当多的习惯法,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随着人们对物质世界的进一步认识,刑罚的体系逐渐完善,目的性也更加专一,保护私有制财产,保护人身权利,维护政治统治。自夏代建立第一个奴隶制国家起,我国古代社会一直坚持以刑法为主的法律体系。

由于专制、集权贯穿我国几千年的古代发展史,中国的法律文化也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没有西方世界的民主与法制、人权的概念。大量的充斥于刑法之中的完全是对人的生命的漠视和刑罚的随意性。

从简单的同态复仇到夏、商时期奴隶制刑罚,及至演变到封建社会的“五刑”,刑罚的变化,同当权者的统治思想有着密切的联系。中国古代社会一直是集权的家长制统治,王或皇帝是国家的主宰,所谓家天下。“溥天之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所以,法律也集中体现了维护王权统治的基本指导思想。崇尚刑法,重视刑罚。使我国古代不管民事、行政、刑事的制裁,无一例外的采用刑罚的手段。法律不但凭借严酷的刑罚手段惩办危及王权统治的政治性犯罪,同时也严厉制裁破坏国家统治、扰乱社会程序的刑事犯罪。统治者从长期的实践中体会到,既要使犯罪者受到惩罚,又能保存劳动能力,是更为有利的。所以刑制的改革,更加适应了经济基础需要,同时更好的维护其统治。夏、商时期人们认识自然的能力十分有限,同时又刚刚从原始野蛮时代演变而来,维护王权成为其首要的目的,同时人的愚昧无知又使统治者假借天意的图谋得以实现,虽然其刑罚十分的野蛮残酷,但是统治者借天的名义,成功地表明其刑罚的合理性。同时,统治者鉴于前朝的教训,至周时提出“以德配天”、“明法慎罚”的思想,强调“用刑宽缓”,将教化和刑罚结合起来,体现到刑罚上,出现了“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以作为五刑的补充,不再单纯是伤及人肢体、生命的酷刑。秦以后到明清,中央集权的统治者更加牢固的确立,虽然各朝代执政者执政的指导思想各有不同,但是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在也逐渐促进统治者对刑罚作出变革,以绞、斩死刑代替以往残酷的生命刑,以笞、杖、徒、流代替野蛮的肉刑,实质是统治者逐渐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文明程度提高的反映。

二、古代社会高度集权的家长制统治,统治者权力的无限制和无制约,当权者往往凭一己好恶行事,使刑罚形成了不稳定和不确定的特点。所以,我国古代刑罚发展变化的进程中人为的痕迹浓重。总趋势是朝者宽缓的方向,但是其中也多有反复。我国古代社会自从有国家以来,无论是不成文立法的时代,或者是成文法时代,法律对刑罚的种类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经常有随意增加法外刑罚的情况。隋初,制定《开皇律》、《大业律》,强调用法宽缓,然而隋炀帝并不依律行事,他“更立严法”,并恢复枭首、灭九族等等酷刑,自毁法制,滥施淫刑。又如唐时法律为我国古代之最鼎盛时期,但是法外施刑的现象也层出不穷。武则天时,酷臣周兴、索元礼、来俊臣非法采用酷刑,摧残人犯,将人犯“禁地牢中,或盛之如瓮,以火圜灸之,兼绝其粮饷,至有抽衣絮以瞰之者。”明时,皇帝设厂卫特务机关,滥用刑罚更为严重。清律中根本没有关于文字狱的直接规定,但所有的文字狱均是按照谋反、大逆定罪,是最严重的犯罪,并且处以最严厉的刑罚。所以,古代专制制度下,皇帝的行为往往将法律沦为一纸空文。

另一方面,较为开明的当权者的举措,又会带来不同的后果。据史载,汉初文帝改刑罚的原因,是为缇萦的孝心感动,遂下诏说:“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生不息”,是 “不德”。由此引发了汉初刑罚的改革。

所以,在我国古代社会以仁者治国的指导思想下,法制的推进显然有其偶然性,但是反过来说,这样的发展变化也是社会进步的必然结果。

三、宋元明清法制由轻向重变化的原因。从秦汉至隋唐,刑罚制度的发展趋势一直为由繁杂残酷向简明轻缓。期间有汉文帝废肉刑的改革,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刑制改革及隋文帝法定五刑,至唐时法制达到巅峰,其影响直至宋、元、明、清,并及诸海外,但是宋、元、明、清虽以唐制,其刑罚较前朝又趋残酷、繁杂,并且复活了肉刑,死刑的执行方式也有增加。从历史上看,宋、元、明、清时期是我国小农经济继续发展并且至没落,而商品经济逐渐萌芽之时,社会的矛盾日趋激化,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更加加强中央集权,用重典治天下,故而刑罚更加残酷,这也是中国古代社会后期刑罚的重要特点,至明清,发展尤为明显。其特点,就是限制商品生产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在资本主义萌芽已经诞生的条件下,仍然坚持重农抑商的传统,实行“禁海闭关”,延缓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形成和发展。明时增加许多法外酷刑,而清朝又处于古代中国向近代化发展的复杂时期,更加以空前的严刑峻法推行政治思想的高压统治。明清时期大兴文字狱,对思想异端严厉惩罚,这在一定程度上阻止我国古代社会先进思想的进一步发展。这也是我国古代社会一贯的愚民政策的体现。

明清时期重刑观点同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矛盾的错综复杂密切相关。古代社会发展到明清时期,封建制度已经走向末路,新的生产关系正在形成之中。而这种新兴的生产关系势必威胁到封建统治集团的切身利益,所以,统治者为了维护政治上的专制统治,必然钳制广大人民的思想和舆论,甚至不惜动用残酷的刑罚手段,遏制自由思想的兴起。

四、刑罚的变化与发展同特定的社会发展现状紧密相连。我国古代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或者同一阶段的不同时期,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等各个层面发展不尽相同,所以,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会形成不同的特色。刑罚作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也有不同的发展和变化。“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也充分得以体现。从夏商以来历代统治者在运用刑罚统治社会的过程中逐渐积累了丰富的用刑经验,至西周时,形成“刑罚世轻世重”的理论。《尚书。吕刑》说“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这种思想逐渐融入中国传统政治理论之中。刑罚的发展变化实际上也体现了这种理论在治国实践中的运用。战国时期,群雄并争,天下大乱,当时刚刚兴起的地主阶级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就特别强调重典重刑,用刑严酷。唐时,社会经济的发展较为迅速,国家实力明显增强,所以,这一时期奉行用刑持平,“刑平国,用中典”的策略,体现到刑罚上,变化为宽严适中,简约易明。由此带来的后果是社会更加稳定,经济更加繁荣,使唐帝国成为当时亚洲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宋、元、明、清时期,统治者都是在天下大乱,群雄纷争中夺取天下,都认为身处乱世,强调治乱世用重典。所以这一时期的刑罚一反隋唐以来的轻刑中典政策,又将刑罚导入峻法酷刑的时期,走上了回头路。然而,严刑酷法带来的不是统治者的长治久安,也不是什么治国良方,残酷的镇压反而加快了王朝覆灭的步伐。

世界的十大酷刑

第一名:五马分尸。

在中世纪的英国,会被五马分尸的人通常是那些叛变者。

在1814年英国废除叛国罪之前,五马分尸这个刑罚还一直是合法的。

这是一种十分耻辱而可怕的死法,通常只有犯下叛变这样的最高罪行才会被使用这样的死法。

五马分尸只会对男性使用,女性要是犯下叛国罪会被绑在柱子上烧死,直到1970年才改为绞刑。

凡人首先会被捆扎公共场合,接着会被吊起来然后被割去生殖器,最后身体被分成四块,在一些著名的示众分尸中,如果有人不去看的话就会被怀疑是潜在的叛国者。

第二名:刺刑。

相对于上面的方法来说,接下来的这个方法可谓是最痛苦但却也是最有趣的一种。

刺刑指的是一个人被刺穿在一根桩子上。

可以从身体的侧面,直肠, *** ,或者是嘴巴里穿过。

这种死法确实是十分痛苦的,因为它会持续数日。

通常桩子会被竖在地上,然后被穿在柱子上的人就这样一直悬空着直至死去。

有些时候把桩子插在地上是为了不让犯人立即死去,同时桩子又可以堵住病人的伤口防止血流出来。

在示众之后犯人会被钝器从会阴和直肠穿入。

钝器会把犯人的器官挤到一边,这样能够防止他立即就死。

然后钝器会从胸腔穿出,然后穿入身体的顶部,这样就能防止犯人从柱子上掉下来了。

犯人通常就会这样一直被穿在柱子上,直到由于重力和自身的针扎而慢慢落到地上。

曾经使用过这种方法的帝国有亚述帝国,希腊帝国和罗马帝国。

第三名:烹煮。

受烹煮的人会被放在一个很大的缸里。

在三千年前的俄罗斯和欧洲地区,烹煮首次被使用。

在那些地方的烹煮刑罚中,他们会使用油,酸性物质,水。

这种过程是非常缓慢而又痛苦的。

通常烹煮中使用的大缸里会放满水,油,焦油,油脂,甚至是溶铅。

有时犯人会被浸入这些液体中,然后液体被慢慢加热,有时犯人会被直接放进已经煮开的水中,通常会先把犯人的头放进去。

接着那些执行者会用钩子把犯人浸的更深一点,这样就可以加速他们的死亡。

或者可以使用装满油、树脂的更浅一点的容器加速犯人的死亡。

犯人会逐渐的全部浸在水中,慢慢的被煮死。

第四名:剖腹。

剖腹或者取肝指的是从腹部里把重要的器官的一部分或者全部都取出来。

作为死刑的一种,这种刑罚必然是毁灭性的,在历史上剖腹是一种非常残酷的死刑。

一般来说,最后一个掏出来的器官都是心脏或者肾。

在日本,剖腹一度被作为死刑的手法以及自杀仪式中的一部分。

第五名:铜牛。

铜牛亦称西西里牛,是一种发明于古希腊的刑罚手段。

雅典一个名叫Perillos的黄铜发明者想西西里的阿拉克加斯的帝王许诺说他发明了一项新的刑罚手段。

他首先完全使用黄铜铸造了一头牛的模型,牛的身体里的中空的,牛身上还开了一扇小门。

犯人被关在牛的身体里,然后在牛身体下面烧火,火逐渐把黄铜制成的牛烧的通红,把犯人活活煮熟。

由于铜牛结构特殊,因此烟会像香薰一样的冒出来。

牛的头部里装有由管子和塞子组成的结构,这个结构可以使得犯人在牛身体里面大叫的声音听起来就像是一头愤怒的牛发出的声音。

甚至有传言说当牛身上的门打开,犯人的遗体被取出来时会有部分没有烧掉的骨头,这些骨头看起来像珠宝,然后这些骨头会被用来做手铐。

第六名:轮刑。

轮刑也称凯瑟琳轮,在中世纪和早期现代社会轮刑被用来处置那些极其恶劣的罪犯。

轮刑一直被使用到18世纪。

在当时的法国,德国,丹麦,瑞士,罗马利亚,俄罗斯,美国以及其他一些国家,轮刑一直被当做一种严酷的刑法被使用。

轮刑所使用的轮子就是普通的马车上的轮子,轮子里有发射型的结构,但是有时在轮刑中不一定非要用上轮子。

有时犯人躺在轮子上被铁棍打,这样子就能使犯人被钉在轮子上。

或者,犯人会被要求全身张开的躺在两个由x形摆放的两根木梁组成的圣安德烈十字架上,然后犯人已经被辗坏的身体会被放在轮子上公示。

第七名:割肉。

割肉也称凌迟。

凌迟通常会对那些犯很严重罪的犯人使用例如:通敌叛国,谋杀双亲等。

凌迟在不同地方有许多不同的叫法。

凌迟其实是中国公元900年开始使用的一种刑罚,直到1905年才被废除。

通常犯人会被绑在公共场所的柱子上,然后犯人身上的肉会被一片片割下来,至于具体如何操作的在古代文献上没有记载因此凌迟在不同地方的具体实施过程都不一样。

后来在实行凌迟的过程中会使用 *** ,也许这是对犯人的仁慈或者只是为了不让犯人在凌迟过程中晕过去。

凌迟主要在三个方面惩罚了犯人:首先是对犯人心理的羞辱因为需要被展示在公共场所,再来是对病人身体上的折磨,最后是对于病人死后的羞辱。

第八名:剥皮。

顾名思义,剥皮就是把人身上的皮肤剥下来。

剥皮的过程就像是为了满足口福或者获取皮毛而剥动物的皮一样。

剥皮常被用于拷问和惩罚犯人,通过犯人被剥了多少皮我们可以知道这个人是在被拷问还是被执行死刑。

剥皮是古时的一种刑罚,亚述人和明朝人曾经使用过这种刑罚。

在一些剥皮时,还会对犯人实施肢解,例如:切割,撕扯,拉扯,斩断以及其他一些分离犯人身体的方法。

第九名:船刑。

船刑是古代波斯的一种酷刑,它旨在把人慢慢折磨死。

在船刑中犯人的背会和船绑在一起,双手和双脚还有头都会腾空。

犯人会被要求喝下牛奶和蜂蜜,然后被送到痢疾的高发地区,接着犯人的身上也会被涂满蜂蜜和牛奶,这样就能够吸引昆虫爬到他身上来。

接着犯人要在不流动的池塘里漂浮着,接受太阳的曝晒。

此时毫无反抗能力的犯人只能任由自己的排泄物堆积在船里,这样越来越多会爬到他身上,这些昆虫会吃他的肉,吸他的血。

每天犯人都会重新被喂食和涂抹蜂蜜换个牛奶,这样就可以保证犯人不是死于脱水和饥饿而是慢慢的被折磨死的。

但是一般性的犯人大多数还是会死于饥饿,脱水和休克型败血症。

一般在执行船刑几天后犯人就会精神错乱。

船刑是非常痛苦、耻辱而又折磨人的。

第十名:绞刑。

虽然绞刑至今在法国外籍军团仍被沿用,但是其实风靡一时的绞刑现在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不合法的。

其实绞刑就是勒住脖子使人窒息而死。

它也可以用来勒断人的脖子。

绞刑曾经一度在西班牙被使用,直到1978年西班牙废除了死刑之后,绞刑在西班牙变得不合法了。

绞刑通常是犯人被困在椅子上,然后执行者拿一根金属条绕在犯人脖子上,慢慢的勒紧直至犯人死亡。

在一些地方的绞刑里,通常还会在金属条上装上一颗钉子,这样在勒住犯人脖子的时候那颗钉子就能插入犯人的脊柱。

犯人在执行绞刑的过程中可能会因为极度的痛苦而抽搐,直至死去。

所有绞刑中最极端的版本就是西班牙加泰罗尼亚人所使用的。

绞刑的最后一次被使用是1977年得José Luis Cerveto。

安道尔是世界上最后一废除绞刑的国家,它在1990年正式废除绞刑。

然而据印度作家同时也是法律专家的Parikh说其实绞刑在印度仍然非常普遍。

古代最令人羞耻的刑罚,女子犹为害怕,为何如今成年轻人追捧的潮流?

时代在进步,人们的观念也在改变,就比如说在封建时期要求女子三从四德,女子不可抛头露面。而现在的女子哪个没有自己的工作事业,如同我们今天要说的这个刑法,在古代它是一种刑罚,是对罪犯的一种羞辱,人人都以此为耻,特别是女人出门时总是遮遮掩掩,不敢见人。但在我们如今,却大受欢迎,成为了年轻人都喜欢的时尚,它便是墨刑。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古代的刑法是非常严苛的,犯了错被打一顿都是轻的,更可怕的是古人想出的种种刑法,比如笑刑、夹手指等。但要说最让人耻辱的,那还是墨刑。这种刑法其实就是在犯错之人的脸上刻字,然后通过专门的手段让这个字伴随犯人的一生,除非挖肉,否则根本不可能去除。

这种刑法在尧舜之时就已经有了,在众多刑法中,墨刑所受的皮肉之苦并不是最痛苦的,但很多女子却无论如何都不愿受此刑法,这究竟是为何呢?

其实这也比较好理解,一个女人若是在脸上刻个字,那以后还怎么见人呢?对于女子来说,脸是很重要的,刻了字肯定就等于毁容了。对于未嫁的女子来说,受了此刑法或许这一辈子都嫁不出去了。

而那些已婚女子也并不好过,毁容了也肯定会被人耻笑,被丈夫嫌弃,永远抬不起头。也正是因为如此,不少女子宁愿死也不愿受此刑罚,但是所有的事都有例外,唐朝的上官婉儿便是这样一个例外。

上官婉儿是武则天身边的女官,深受宠爱,但天威难测,即便她做得再好也有让武则天不满意的时候。有一次她就得罪了女皇,被惩罚赐了墨刑,当时在上官婉儿的额头上留下了一个疤痕。

这对于一个女子来说无疑是非常大的打击,不过当时留下的并不是什么字,而是一朵梅花,上官婉儿本来就比较聪明,在疤痕处画了一朵梅花,这样不仅没有毁容,还更加漂亮了,宫中之人见她如此纷纷模仿。

在如今的社会,墨刑就更受大家欢迎了,现在的人们称它为纹身,不仅很多明星都喜欢弄点小纹身,不少年轻男女也会追赶这个时髦。胳膊,大腿,前胸,后背等等什么部位都可以纹,想要什么花样就要什么花样。而且如果纹身完 了后悔了,也不像古代那么麻烦,可以忍着点痛直接洗掉就行。

谁能想到曾经让女性羞愧到死的刑法当今会这么受欢迎呢?不得不说时代的进步的确改变了人们的思维方式,你们有纹身过吗?

羞辱刑有那些种类?

(一) 纯粹的耻辱刑:象刑、明刑、髡刑、耐刑、枷号刑。

象刑是我国最早的耻辱刑。对于什么是象刑,历代论者说法不一,不过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象刑是通过强迫罪犯穿上特殊的服饰以示惩罚的象征性刑罚。具体来说,头戴黑巾表示应受墨刑;戴上用草作帽带的帽子(另一种说法是让其穿上赭色的衣服)表示应受劓刑;穿上麻鞋(另一种说法是在其腿上蒙上黑布)表明应受刖刑;割去犯人身前的护膝表明应受宫刑;穿上无领的布衣表明应受死刑。

一种刑罚是否是耻辱刑,首先得从它的刑罚目的来加以确认。那么象刑的刑罚目的是什么呢?如前所述,象刑是一种象征性刑罚,也就是说它是对五种肉刑的虚拟化。在象刑制度下,犯人可以说是毫发不损,他们只是穿上与普通人有所区别的服饰,因而象刑剥夺的显然不是人的身体健康权,更不是人的生命权。受象刑处罚的犯人没有生命之忧,没有肉体之痛,也没有行动的不自由,那么象刑的惩罚体现在什么地方呢?让犯人穿上有别于普通人的服饰,使之有别于普通人,在这种区别中感受到被社会群体所抛弃的极度耻辱、孤独、恐惧,很显然,象刑对犯人的惩罚不是体现在肉体上而是体现在精神上的,它是要用精神的痛苦所取代肉体的痛苦。象刑的这种刑罚目的古人是认识得很清楚的。《尚书大传》:“唐虞象刑而民不敢犯,苗民用刑而民兴相渐。唐虞之象刑,上刑赭衣不纯,中刑杂屦,下刑墨幪,以居州里,而民耻之。”注曰:“纯,缘也。时人尚德义,犯刑但易之衣服,自为大耻。”这里“民耻之”是别人以之为耻,而“自为大耻”则是自以为耻,不管哪种情况,让犯罪人感到耻辱这一点是共同的。

最后再从象刑的刑罚方式来看,应该说,犯人穿上的有别于普通人的特殊服饰,在最开始似乎并不具备丑化犯人的功能,而更多显现出辨别功能,即区别犯人与普通人, “于是,皋陶便发明了象刑这一特殊的惩罚手段,根据犯罪者的犯罪轻重,以五种刑罚相类比,令犯罪者穿上特定的服饰,让执法者和百姓一望而知。”[13]只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特殊服饰与犯人的固定联系,人们逐渐形成了这样一种条件反射:这种特殊服饰意味着犯罪。于是人们在对犯罪行为表示道德谴责的同时,审美心理自然将这些昭示犯罪的服饰视为丑陋的东西,在这种心理成为社会成员的共识并不自觉地远离这些服饰的时候,这些服饰已经被赋予了强烈的丑化功能。可以想象,在象刑时代,哪怕是再标新立异、再别出心裁的人,都不会自己做一件没有领子的赭色衣服来穿,做一顶用草作帽带的帽子来戴,不会做麻鞋来穿,不会头戴黑巾。因为那意味着犯罪、意味着耻辱,意味着丑陋。也就是说,那些服饰已经不仅仅只是一种特别的服饰了,在人们的心理积淀中,已成为了一种耻辱的符号,一种丑化犯人人格的工具。犯人在被迫穿上这些服饰的同时,人格尊严遭到了严重贬损。这意味着象征性服饰的惩罚功能已经具备。在这种情况下,象刑的耻辱刑性质才得以成熟和完善,成为了真正意义上的耻辱刑。

象刑这种刑罚在中国很早就已经消亡了,但是以象刑为借鉴的刑罚方式,后代却也时有出现。据唐人封演的《封氏闻见记》记载:李封为延陵令,吏人有罪不加杖罚,但令里碧头巾以辱之,随所犯轻重以日数为等级,日满乃释,吴人着此服出入州乡以为大耻,无敢僭违。[14]在世界范围内,用强迫罪犯穿特别的服饰以示羞辱和惩罚的,还有很多。像中世纪教会宗规法中的“穿忏悔衣”,以及美国十九世纪著名小说家霍桑在《红字》中反映的,犯通奸罪的妇女要在刑台上站立三个小时当众受辱,并终身佩戴一个红色的字母“A”(英文通奸Adultery的第一个字母)等刑罚,其原理与象刑如出一辙。

西周时期的“明刑”是另一种纯粹的耻辱刑。《周礼·秋官·大司寇》云:“以圜土聚教罢民,凡害人者,置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郑玄注“明刑”云:“书其罪恶于大方版,著其背。”这就是说在西周时期,对于那些为害乡里的害群之马的处置办法是把他们投入狱城之中,罚他们服劳役,同时,惟恐人们还不清楚这些人的罪犯身份,特意把一个写有罪犯姓名和罪状的大方版,挂在他们背后。示众的目的就是要让他们接受了解其罪犯身份后的社会成员对他们的否定性评价,从而感受到精神的痛苦。一个“耻”字,清楚地揭示了明刑的耻辱刑性质。

髡刑、耐刑不损伤肉体,而只是将头发、胡须剃掉。它之所以成为一种刑罚,与古代人们的文化传统有关。古人认为,“身体发肤,受之于父母,不敢毁也”,自己的身体不是自己的财产,是父母所给,因而应当珍视,不能毁损。因此蓄发留须是中国古代男子的正常状态。髡刑、耐刑则反其道而行之,强行将罪犯的发须剃除,这无疑是使罪犯陷入一种非正常状态,以此向世人昭示:这人是罪犯,让我们大家都来唾弃他。因此,髡刑、耐刑是绝对意义上的耻辱刑。

枷号刑是明太祖朱元璋创制的,首次出现在朱元璋御制采辑的《大诰峻令》中,包括“斩趾枷令”、“常枷号令”、“枷项游历”三种。不过“明祖虽用之而未尝著为常法,故《明史·刑法志》不详其制,惟《问刑条例》问拟枷号者凡五十三条;有一月、两月、三月、半年之别,皆不在常法之内。”[15]

枷号刑的耻辱刑性质,更多是来自于“戴枷示众”。示众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一个固定的地方戴枷示众,如《问刑条例》在“犯奸”条下规定:“僧尼不分有无度牒及尼僧女冠犯奸者,依律问罪,各于本寺观庵院门首,枷号一个月发落。”另一种是戴枷游街示众,如《大诰峻令三编第四》记载了常州府同知王复春,青州知府陈希文下乡科敛,被枷项游历九州之邑的案例。示众的含义是明显的,那就是要让犯罪人过去的恶行和现在受罚的丑态,在尽可能广的范围内得以传播,从而受到尽可能多的羞辱和痛苦。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枷号刑,虽然没有列入《大明律》的刑罚范围内,不过,它的影响却并未因此而减小。实际上,自枷号刑创设以来,它往往作为徒、流、杖刑的附加刑,在明清两朝中被广为使用。

(二) 墨、劓既是肉体刑又是耻辱刑

按照传统的法史学观点,墨、劓刑都是非常典型的肉体刑。这样的认识大致不错,不过我们认为它还不够全面,应该说,墨、劓既是肉体刑,也是耻辱刑。

墨刑。墨刑的刺刻部位一是在额头,一是在颧骨。这样的结果是可以想象的,那就是随着创口的愈合,脸上那一道道黑色的划痕将永远伴随此人的一生。就肉体所受到的痛苦而言,墨刑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肉体的疼痛程度相对来说较轻,伤口的愈合时间相对来说也要短得多。但是,墨刑对犯人的惩罚重点应该不在此,因为如果仅仅是为了让犯人感受一下轻微的伤痛的话,那为什么不选择人体的其他部位如大腿、背部、臀部、脚板行刑,偏偏要选人的面部、头部呢?众所周知,人的面部、头部是无法遮掩或不容易遮掩、容易被人发觉的部位,这些部位的任何一点点瑕疵都会落入别人的视线,更何况是刀疮墨迹。不难看出,墨刑的制刑者在行刑部位上的选择是大有深意的,他们就是要让犯人的受刑痕迹暴露出来,就是要让犯人在别人异样的目光中感受耻辱。可以说,墨刑的行刑部位就已经表明了墨刑的耻辱刑性质。

再从墨刑对犯人肉体和精神两方面的折磨相比较来看,肉体的疼痛是短暂的,而精神的痛苦却将伴随此人一生。对此古人早有认识。辽代兴宗重熙二年,有司奏问对职事官、宰相、节度使世选之家的子孙,犯奸罪被处以徒刑的,是否还要受黥刑?兴宗谕告道:“犯罪而悔过自新者,亦有可用之人,一黥其面,终身为辱,朕甚悯焉。”[16]从这个角度来讲,墨刑的耻辱刑特征似乎还更突出一点。

是不是所有的人都是墨刑的受刑对象呢?《春秋左氏襄公十九年传》有云:“妇人无刑。”对此的注释是“无黥、刖之刑。”汉代的贾谊也在他著名的《陈政事疏》中说:“廉耻节礼,以治君子,故有赐死而亡戮辱,是以黥劓之罪不及大夫,以其离主上不远也。”这说明墨刑的受刑对象不包括妇女和士大夫,原因就是墨、劓之类的刑罚具有毁容的耻辱刑的性质,对于妇女和有地位的士大夫来说,使用这样的刑罚是不妥当的。这从反面证明了墨刑的耻辱刑特征。

刺字刑渊源于墨刑,是五代后晋兴起的一种刑罚。就是在人的面部、颈部、胳膊刺以图形、文字,用以标明犯罪人身份的耻辱刑。跟墨刑有些不同的是,墨刑的刺刻部位是罪犯的面颊或额头,而刺字刑的刺刻部位除了面部而外,很多时候也刻在罪犯的颈部、手背和胳膊上,并规定刺胳膊的部位只能是腕之上,肘之下的显眼部位。刺字刑这种让受刑人的受刑记号暴露于众人的意图是十分清楚的,目的有两个:一是起到标志作用,便于追逃和对再犯罪者定罪量刑,就如沈家本在《刺字集序》说的那样:“其间或有逃亡,既可逐迹追捕;即日后别有干犯,诘究推问,亦易辨其等差。”另一个是要通过这种方式让受刑人感到人格的贬损、尊严的丧失和精神的痛苦。沈家本在《删除律例内重法折》中说,刺字“在立法之意,原欲使莠民知耻,庶几悔过而迁善。”在《刺字集序》中又说 “夫刺字,亦国宪也。窃尝推原其旨:盖以凶蠹之徒,率多怙恶,特明著其罪状,俾不齿于齐民,冀其畏威而知耻,悔过而迁善。是所以启其愧心而戢其玩志者,意至深也。”从这些对刺字刑制刑目的的精彩论述中,不难看刺字刑所具有的耻辱刑性质。

劓刑。鼻子在人的脸部居于正中、突出的部位,一旦被割去,就完全被毁容了。受过劓刑的人,还要被迫服附加的役刑,即如《周礼·秋官·掌戮》所说“劓者使守关。”对此,汉代郑玄注释道:“截鼻亦无妨,以貌丑远之。”秦国太子的师父公子虔曾被商鞅处以劓刑,刑后,他八年未曾出过门,可见这是怎样一种奇耻大辱。一张没有鼻子的脸是会是怎样,无须多讲。重要的是这种残疾是令人怵目惊心而且无法掩饰的,选择它作为耻辱的标志,对于耻辱刑的制刑者来讲恐怕认为是最为理想的了。

(三)兼具耻辱刑性质的死刑:弃市

在我国古代,有些死刑的执行并不是选择僻静无人的地方,而是选在闹市中进行,当众执行死刑后还要陈尸示众,这种死刑叫弃市。 “这种死刑是非常可耻辱的,所以通常亦名之曰戮,戮字原含有辱的意思,训作辱也,常与辱字刑字相连,曰戮辱,曰刑戮,(见《广韵》)。《周礼》,‘戮人’郑注云:‘戮犹辱也,既斩杀又辱之’。”[17]弃市之所以成为耻辱刑,主要是因为这种死刑的执行地点来决定的。同样是被处死,在隐蔽的地点还是在公共场合来进行,结果是完全不同的。在公共场所执行死刑,受刑者作为人的尊严,因为临刑前的绝望和恐惧、死后的狼藉和不体面被一览无余而消失殆尽,成为人们嘲笑、鄙夷的对象。他在临刑前不仅感受到死亡的恐惧,而且还要接受众人的唾弃,感受到耻辱,这种道德的谴责甚至要在该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后陈尸示众的几天里得以持续和强化。对于面临弃市的人来说,死亡已经不是最大的灾祸了,而是伴随着这种死刑而来的强烈的耻辱。正如罗伯斯庇尔所说:“人的愉快或悲哀的感觉的源泉,主要是他的精神方面。精神方面对于法律的严厉性提供最多的养料。”“死亡对于人来说并不总是最大的灾祸。他往往宁愿死亡,而不愿失去生活所必不可缺的宝贵优点。他宁愿死一千次,也不愿活着成为自己同胞的鄙视的对象。求生的欲望让位给自豪感这一人类最强烈的欲望。对于生活在社会中的人来说,最可怕的惩罚乃是侮辱,因为这是人们对他厌恶的无可辩驳的明证。”“在法律给犯罪人所规定的死刑之中最可怕的东西,乃是伴随死刑而来的可耻的外在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