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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最严厉的法典(世界上最完整的法典)

bj0012024-11-17奇闻异事0

史上最严酷的刑罚有哪些?

古代对人权的意识还没有现代社会这么完善,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就无所不用其极,有的使用酷刑,具体是哪些酷刑?我们一起来看看!

第一种就是凌迟处死。凌迟在最初刚发明出来的时候受刑者只需要承受十八刀,但是后来慢慢发展下来凌迟的刀数越来越多,就像心脏的还是最后那一刀,但是往往受刑者已经熬不到这个时候了,凌迟的残忍之处就是让犯人慢慢的接受死亡,看着自己的生命一点点的流逝但是却没有任何办法,所以说这种刑法是最残忍的,也是最让人生不如死的。

根据儒家思想,如果一个人的身体支离破碎,那么其死后,灵魂也不会完整,这就意味着受刑者即使死后,其灵魂也会一直受折磨。

第二种就是乳刑。这一条刑律出现在《摩奴法典》中,原文如下:允许顺婚,禁止逆婚,故婆罗门女子下嫁首陀罗男子时,需将婆罗门女子当着族人的面剥光衣服,用烧红的铁链刺穿双乳并连在一起,其生出者永为贱民。怎么样啊?身体和精神俱被摧毁。

这就是追求真爱情的代价!世人以为,大学时期的爱情是真爱,其实非也!

第三种是绞刑,剖腹,分尸。在英国,犯有叛国罪的人会被处以绞刑,剖腹及分尸,该酷刑在中世纪时极为常见。

虽然,1814年,该极刑被废除了,不过有数千人都是死于该酷刑。该处决的程序如下:首先受刑者会被一辆木制的囚车运往行刑地。

而后,受刑者会被勒住脖子悬吊一段时间,直至其几乎断气(绞刑)。再次,会对受刑者进行剖腹和阉割,其肠子和生zhi器会在受刑者面前进行焚烧。最后,受刑者的身体会被分成四段,而后斩首(分尸)。

第四种是炮烙之刑。炮烙之刑用铜柱子为主体,然后涂上油,再用火烧之让柱子变得通体火热,把受刑之人的身体绑在柱子上,使他们被烫的冒烟直到死亡为止。

炮烙之刑如果用在身着囚服的犯人身上,衣服的布料则会嵌进自身的皮肉之中,如果是赤裸之人,最轻也会皮开肉绽,留下一生的疤痕。所以,但凡承受炮烙之刑的犯人,轻者昏厥,重者死亡,是一种极其残忍的刑罚。

纣王统治后期,凡是触怒纣王的人,无论是谁都会被绑在铜柱上,接受炮烙之刑。纣王炮烙的实施步骤也是颇有讲究:第一步是将犯人绑在柱子上;第二步用火烧铜柱;第三步受刑者惨死。

想想这些酷刑,真是没有办法想象,当时的统治者为了维持自己的统治,采取这般恶魔行径,也是醉醉的了!幸亏现在废除了!

请问:世界上哪部法律最残酷?(不分年代)

中国古代历代的刑法:

<剥 皮>

剥的时候由脊椎下刀,一刀把背部皮肤分成两半,慢慢用刀分开皮肤跟肌肉,

像蝴蝶展翅一样的撕开来..最难的是胖子,因为皮肤和肌肉之间还有一堆油,不好分

开。

另外还有一种剥法是把人埋在土里,只露出一颗脑

袋,在头顶用刀割个十字, 把头皮拉开以后,向里面灌水银下去。由于水银比重

很重,会把肌肉跟皮肤拉扯开来,埋在土里的人会痛得不停扭动,又无法挣脱,最后

身体会从定的那个口「光溜溜」的跳出来,只剩下一张皮留在土里...

皮剥下来之后制成两面鼓,挂在衙门口,以昭炯戒。最早的剥皮是死后才剥,

后来发展成活剥。

<腰 斩>

由于腰斩是把人从中间切开,而主要的器官都在上半身,因此犯人不会一下子

就死,斩完以后还会神智清醒,得过好一段时间才会断气。

明成祖杀方孝孺就是用腰斩,传说一刀下去之后,方孝孺还以肘撑地爬行,以

手沾血连书「篡」字,一共写了十二个半才断气

<车 裂>

即五马分尸,就是把受刑人的头跟四肢套上绳子,由五匹快马拉着向

五个方向急奔,把人撕成六块。

商鞅就是受五马分尸之刑。

要把人的头跟四肢砍下来都得花不少力气,更何况是用拉扯的。而受刑人身受

的苦处更可想而知。真到撕开的时候,恐怕受刑人已经不会觉得痛苦了。痛苦的是正

在拉扯的时候。

<俱五刑>

把砍头,刖,割手,挖眼,割耳和一,即「大卸八块」,通常是把人杀死以后,才

把人的头、手脚剁下来,再把躯干剁成三块。

汉高祖死后,吕后把他的宠妾如意夫人抓来,剁去手脚,割掉鼻子耳朵舌头,

眼睛挖出,丢在猪圈里喂养,取名「人彘」.结果吕后自己的儿子看到,给活活吓

死...

<凌 迟>

最早是把人杀死之后再剁成肉酱,称为「醢」,受过此刑的记得有子路,还有

周文王的长子伯邑考。

后来发展更加精细,目的还是要让犯人受最大的痛苦,因此不但是活的时候施

刑,还要求受刑人必须身受多少刀以后才死。

据说发展到后来,每次凌迟要由两个人执行,从脚开始割,一共要割一千刀,

也就是要割下一千片肉片才准犯人断气。而据说犯人若未割满一千刀就断了气,执行

人也要受刑。发展成\"死刑的艺术\"

而受此刑最有名的人就是大太监刘谨,听说一共割了三天才让他断气...

而最惨的是明末抗清名将袁崇焕,因为崇桢皇帝中了反间计,误以为他通敌卖

国,判他凌迟处死,行刑前以鱼网覆身(让肌肉突出以便下刀),游街示众,被北

京城无知的民众冲上前去,把他的肉一块一块咬下来...那种心理的痛恐怕远高于生

理的痛。

<缢 首>

在国外,绞刑是普遍使用的刑罚。

中国人的绞刑是用弓弦缢杀... 就是把弓套在受刑人脖子上,弓弦朝前,行

刑人在后面开始旋转那张弓, 弓越转越紧,受刑人的气就越来越少,最后

终于断气...

岳飞父子就是这样死在风波亭,(因为他是功臣,不能斩首,要留全尸)而明

末流亡的桂王也是这样给吴三桂亲手缢杀...

<烹 煮>

即「请君入瓮」唐朝武则天当皇帝的时,朝中酷吏来俊

臣,崇尚严刑峻法,对不肯招供的犯人往往以酷刑对待。方法是找个大瓮,把人塞进

去,然后在瓮下面用柴火加热。温度越来越高,受刑人也越来越受不了,如果不肯招供

的话,往往就被烧死在瓮里...后来武则天听说了这件事,就把来俊臣找来,问他犯

人不肯招供要怎么办?来俊臣很得意的把这个方法说了出来,武则天就淡淡

的说了句:

「则请君入瓮」,把来俊臣烧死...

<宫 刑>

司马迁就是受了宫刑,才会写出史记,也才会在「报任少卿书」里写出「身直

为闺阁之臣」这样的句子。

中国人的阉割可讲究了。首先要拿绳子把小弟弟绑起来(包括子孙袋)让血液

不流通,自然坏死,后拿利刃一刀子割掉(全部喔!不是只有小弟弟)。割掉了以后

拿香灰一盖,止血,还得拿根鹅毛插在尿道里。等过了几天把鹅毛拿掉,如果尿得出

来,阉割就算成功了。要是尿不出来,那个人就算废了,大概最后会死于尿毒症

吧.

所以如果是要阉来当宦官的话,最好趁年纪还小就阉掉,年纪大了危险性高很多。

此刑常被贵族冲抵死刑.

相对的女性为\"幽闭\"

<刖 刑>

关于刖刑,大家的说法不太一样。

有人说是把膝盖以下都砍掉,也有人说是把膝盖骨削掉,以后者比较可信。

总之,刖刑是一种类似截肢的酷刑。

战国时代,孙膑受师兄陷害,受的就是刖刑。 听说他名字本来叫孙宾,受刑

之后,才改为孙「膑」。

如果是把膝盖骨削掉,大腿小腿之间失去了保护,这个人可能连站都站不起

来,所以稗官野史上说,孙膑受刑之后,上阵打仗连骑马都没办法,必须要坐车

(马车或人力车)。

<插 针>

用针插手指甲缝。常用于女囚

<活 埋>

活埋是战争时常用的手段。因为省力,速度也快。

战争里的活埋,都是叫战俘自己挖坑,有时会先杀死俘虏再把他们推下去,但

时间不够的时候(或是要省子弹时),就直接把他们推进去以后盖土。中国的酷刑

中,活埋古已有之。不过没听过有什么名人受过这种刑罚。比较狠一点的,会把人直挺

挺的埋在土里,只露出一个头,然后开始凌虐..

<鸩 毒>

鸩毒大概算是酷刑之中唯一比较人道的方式....

中国古代的毒药中,最有名的应该是「鸠」这种毒药,成语中的「饮鸠止渴」

便是源自于此。

常用于赐死情况

<棍 刑>

即木桩刑.

这里要说的棍刑,不是用棍子打人。这里说的棍刑,是拿根棍子直接

从人的嘴或肛门里插进去,整根没入,穿破胃肠,让人死得苦不堪言。

正史上没有看过用这种刑罚的记载,不过金庸小说「侠客行」里有提到,还给

这种酷刑起了个美名叫「开口笑」。

<锯 割>

把人用铁锯活活锯死,其惨状似乎与凌迟、剥皮也在伯仲之间,难怪在地狱酷

刑中,就专门有把人锯开的酷刑。然而,锯死活人不仅在传说的地狱中存在,在人间

也是确确实实存在着的。

据《三国志.吴书.孙皓传》记载,三国时,吴帝孙皓的爱妾指使近侍到集市上抢夺

百姓的财物,主管集市贸易的中郎将陈声原是孙皓的宠臣,他捕获抢劫者绳之以法。

爱妾告诉孙皓,孙皓大怒,假借其他事端逮捕陈声,命里武士而烧红的大锯锯断

陈声的头,把他的尸体投到四望台下。

<断 椎>

当一个人对另一个人仇恨之极时,往往会想到要打断他的脊椎骨。打断脊椎骨

确实是一种很解气的行为,因为人的脊梁骨若是断了,他也就一命呜呼了。在中国历

史上,断椎也是一种很重要的酷刑。

据《商君书.赏刑篇》载,春秋时姬重耳打算明文规定刑律,使国内百姓人人守法,

就和大夫们一同商议。姬重耳的著名朝臣颠颉很晚才到,有人认为颠颉有罪,

应该给以处罚。于是,姬重耳批准,将颠颉断椎处死。

晋国的士大夫们都非常害怕,他们说:颠颉跟随姬重耳流亡列国十九年,功劳很大,

现在偶尔有小过尚且受到如此严厉的刑罚,何况我们哪?从此人人畏刑守法。

<灌 铅>

在佛教关于阎罗的故事中,有阎罗黑白二相的说法,白相即为地狱之主,有百

官所命,美女围侍;黑相即每天有两个时辰,要受铜汁灌肠之苦。与此相似,人间有

灌锡或灌铅的酷刑。锡的熔点是摄氏二三二度,铅的熔点是摄氏三二七点四度,无论

灌锡或灌铅都能把人烫死。而且溶化的锡或铅一入肚腹就会凝固成硬块,这种重金属

的坠力也能致人死命。

汉代厂川王刘去的王后阳城昭信妒忌而暴虐。刘去宠爱另一位名叫荣爱的美

姬,多次和她一块饮酒,昭信妒性大发,就向刘去说:“荣爱看人时,神色有些不正

常,大概是和谁有私情”。刘去信以为真,他见荣爱正在给他绣衣领上的花纹,就一怒之

下夺过衣服投进火中烧掉了。荣爱见刘去生气,非常害怕,投井寻死,刘去命令人把她

捞出来,不幸没有死。

刘去杖责荣爱,要她招认私情,荣爱受刑不过,胡乱说出和医生有奸情。刘去越发恼怒,

就把荣爱绑在柱子上,用烧红的尖刀剜掉她的两只眼珠,再割下她的两条大腿上的肉,

最后用溶化的铅灌入她的口中,这样一直把荣爱摧残至死。

<梳 洗>

这里说的梳洗并不是女子的梳妆打扮,而是一种极为残酷的刑罚,它指的是用

铁刷子把人身上的肉一下一下地抓梳下来,直至肉尽骨露,最终咽气。梳洗之刑的真

正发明者是朱元璋,据沈文的《圣君初政记》记载,实施梳洗之刑时,刽子手把犯人

剥光衣服,裸体放在铁床上,用滚开的水往他的身上浇几遍,然后用铁刷子一下一下

地刷去他身上的皮肉。就像民间杀猪用开水烫过之后去毛一般,直到把皮肉刷尽,露

出白骨,而受刑的人等不到最后早就气绝身亡了。梳洗之刑与凌迟有异曲同工之妙。

世界上最严厉的法律是什么?

当然是刑法啦,不论在那个国家触犯刑法的罪都是很严重的,像故意杀人罪什么的,所以相对应的处罚就很严厉咯

汉谟拉比法典法典的完整内容…

一、土地国有与有限度的私有并存的土地制度。

一方面,全国土地基本以王室土地和公社土地的形式存在,王室所有的土地一部分作为份地交给穆什钦奴耕种,耕种者交纳实物租税;一部分赐给军人家庭耕种,作为军人服兵役的报偿。

另一方面,《汉谟拉比法典》已经开始确认和保护有限度的土地私有制,对私有土地和房屋的买卖、抵押、租赁、赠与和继承等作了明确的规定。但一般都限制在公社和家庭范围内。至于动产私有权,则已经相当发达,奴隶主的私有财产受到了严格保护。

二、社会结构。

巴比伦居民分为自由民和奴隶。奴隶在法律上不被作为人看待,不是权利主体,而是奴隶主的动产。自由民被分为两个不同的等级,第一等级被称为阿维鲁穆,包括国王、大臣、僧侣、商人、高利贷者、自耕农和手工业者,他们享有完全的权利。

另一个等级被称为穆什钦奴,是指依赖于王室经济并为王室服务的人,其法律地位比阿维鲁穆低,但由于他们与王室经济有着密切联系,因而,其人身和财产也受到法律严格保护。 

三、婚姻、家庭、继承法。

根据法典的规定,巴比伦实行的是以契约为基础的买卖婚姻制度。契约的订立,是在男方和女方父亲之间进行的,男方向女方父亲交纳一笔定金和身价费。

法律允许丈夫纳妾,丈夫也可随意离弃妻子,妻子只有在发生法典规定的妻子受到丈夫诬陷、丈夫对妻子凌辱备至等情形时,妻子才可提出离开丈夫。关于继承,法典确立的是家内继承原则。儿子在父母死后,可继承同等份额的遗产,女儿则取得一份作为嫁妆。 

四、债权法。

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是《汉谟拉比法典》的重要内容,当时债的主要形式是契约,此外还有侵权行为之债。契约有买卖、借贷、租赁、承揽、寄存、合伙、雇佣等。为了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经济秩序,法典对高利贷作了限制。

五、刑法。

法典规定了国事罪、侵犯人身的犯罪、侵犯财产的犯罪、侵犯婚姻家庭的犯罪、诬告罪、伪证罪、职务犯罪等。刑罚手段比较残酷,主要有火焚、水溺等,除广泛适用死刑,还施行残害肢体刑,如挖眼、割耳、割舌、割乳房、断指等。法典还保留了同态复仇和连带责任的氏族习惯。 

六、诉讼制度。

公社首领兼行基层司法审判权,王室法官接受国王指派负责各大城市的案件的审理,国王享有最高司法权,对判决不服可向国王提出上诉。国王享有赦免权,并亲自审理一些重大刑事案件。巴比伦王国尚无明确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划分。

从法典条文看,民事案件由私人提起,证人到庭由私人传唤,处罚结果大多也由私人执行。而对较重大的刑事案件,都由国家追诉。发誓和神明裁判是合法的重要证据形式。

扩展资料

进步性

《汉谟拉比法典》是古东方法从习惯法阶段进入成文法阶段的体现。它独立于宗教之外,以强制性规范确立奴隶主阶级的统治秩序,有效调整古东方早期奴隶制国家的社会关系。其法律特征之鲜明、条文规定之缜密、文字表述之准确,都是人类其他早期法所不能比拟的。

局限性

《汉谟拉比法典》体现了刑法的残忍与严苛,以及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同现代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平等精神是不同的。其前言内容“要让正义之光照耀大地,消灭一切罪与恶,使强者不能压迫弱者。”看似表达出了该部法典的公正公平,人人平等。但通过其内容可以发现该法典是实则是在保护皇权贵族和奴隶主本身。

其内容中:“若贵族使平民及奴隶的眼睛受损可以免于赔款,无需赔偿;平民之间使对方眼睛受损则需要让自己的眼睛受到同样的损伤;平民使得奴隶的眼睛受损只需要赔付一半的费用;奴隶将贵族的眼睛损坏则要在耳内灌油灌铅。”——种种不公平的条款其实反映了当时的阶级歧视、奴隶制度而不是公平的法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汉谟拉比法典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汉谟拉比法典:立法史上最完整的成文法典

汉谟拉比法典有哪些主要内容和特点

汉谟拉比法典基本内容;

一、社会结构体现了早期奴隶制社会的特点。巴比伦人分为三级:1. 自由民上层(阿维鲁穆),享有完全的权利;2. 无公民权的自由民(穆什钦努),法律地位较阿维鲁穆低,但也享有很多特权;3. 奴隶(包括:王室奴隶、自由民所属奴隶、公民私人奴隶)。

二、国有与有限度的私有并存的土地制度。

三、以契约为基础的买卖婚姻制度;实行家内继承制度。

四、巴比伦王国债的主要形式是契约。

五、法典规定的刑罚手段极为残酷。

六、一些法律条例1. 倘自由民宣誓揭发自由民之罪,控其杀人而不能证实,揭发者应处死;2. 自由民在诉讼案件中提供罪证,而所诉无从证实,倘案关生命问题,应该处死;3. 倘法官审理案件做出判决后又更改,则应揭发其罪行,并撤消法官席位,终身不再录用。

七、两个原则:汉谟拉比法典建立在两个最著名的原则基础上,即“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同态复仇)和“让买方小心提防”。

汉谟拉比法典的特点:

1、 遵循“以牙抵牙,以眼还眼”的原则。打瞎别人的眼睛,就必须被打瞎眼睛作为处罚;被别人打断了腿,就可以打断别人的腿作为补偿;甚至害死了别人的儿子,则他自己的儿子也要被处死。

2、 上面条款适应的范围只限于身份相等的人之间。法典将人分成奴隶主、自由民和奴隶几个等级,上等级的人相对于下等级者享有更多的权利和承担更少的义务,犯相同的罪时处罚也较轻。

3、 强调国家对臣民的严格控制。逃避兵役的人一律处死;逃跑的奴隶和庇护他们的人要处死;破坏桥梁水利的人将受到严厉处罚直到处死等。

扩展资料:

《汉谟拉比法典》(The Code of Hammurabi)是中东地区的古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约公元前1792一前1750年在位)颁布的法律汇编,是最具代表性的楔形文字法典,也是迄今世界上最早的一部较为完整地保存下来的成文法典。

《汉谟拉比法典》原文刻在一段高2.25米,上周长1.65米,底部周长1.90米的黑色玄武岩石柱上,故又名“石柱法”。

《汉谟拉比法典》由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序言和结语约占全部篇幅的五分之一,语言丰富,词藻华丽,充满神化、美化汉谟拉比的言辞,是一篇对国王的赞美诗。正文包括282条法律,对刑事、民事、贸易、婚姻、继承、审判等制度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汉谟拉比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