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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最赚钱的专利(最挣钱的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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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为止世界上最赚钱的专利有哪些?

立普妥。这是辉瑞公司在上世纪末开发的一种降血脂的药,在专利保护期内销售额超过1000亿美元,这个销量,发生在立普妥80年代被研发到2011年专利过期之间。2011年立普妥专利过期,是世界上的一件大事。

比尔盖茨的专利是什么 他靠什么赚钱 为什么他怎么有钱

比尔盖茨的专利主要就是Windows,还有其它一些微软开发的软件。如:IE,Word........,处理器,他就靠这些赚钱,因为全球有95%以上的人都用Windows,所以他市场就很大,比尔盖茨每秒钟平均可以赚2500美金,所以他很有钱

什么东西一旦申请专利,就可以瞬间成为全球首富?

历史上能够瞬间成为世界首富的专利并不少,只不过其发明者都主动放弃了而已,比如"互联网之父"——蒂姆·伯纳斯·李,发明了万维网,我们现在所有的互联网框架基本协议构架都是他设计的,后续所有的互联网发展都是基于他的框架(比如为什么网站的开头都是www,http),只不过蒂姆·伯纳斯·李放弃了这个专利权申请,试想一下,现在世界富豪榜多少都是与互联网相关的,如果老李没有放弃这个技术,那么肯定是世界首富。

另一个则是尼古拉.特斯拉(2003年,为了纪念偶像特斯拉,埃隆·马斯克以他的名字命名了特斯拉汽车),这个老兄发明了交流电机,可以说没有他,我们现在用电就不会这么便利,此外他还让无线通信变为现实,如果没有他,或许我们现在还在使用有线的座机,更别谈智能手机了。尼古拉特斯拉一生有700多项专利,不过他都放弃了,长年过着经济拮据的生活。

新技术

当前社会上还有什么技术可以让人瞬间成为世界首富呢?我认为以下两种技术都可以。

1、可控的核聚变技术

可以说要想实现共产主义社会,那么核聚变技术就少不了,人类目前的动能来源主要是电力(水电和火电,风电),石油,天然气等,这一切都是依靠自然资源,动能来源终有耗尽的一天(比如石油,火电)或者动能来源不稳(比如水电和风电),虽然说目前也可以利用核电,但只是利用核裂变而已,而不是核聚变技术(原子弹爆炸利用的也是核裂变)。

核裂变的放射性污染很高,而且能量利用有限(这也是核电非主流电力供应的原因),核聚变的放射性污染等环境问题少很多(不会像核裂变一爆发就是无穷无尽的核污染)。而氘和氚之核聚变反应,其原料可直接取自海水,来源几乎取之不尽,因而是非常理想的能源取得方式。如果有人能发明可控的核聚变技术,那么我们就可以获得无穷无尽的动能了。

2、干细胞技术

干细胞技术,又称为再生医疗技术,是指通过对于干细胞进行分离、体外培养、定向诱导、甚至基因修饰等过程,在体外繁育出全新的、正常的甚至更年轻的细胞、组织或器官。

如果干细胞技术成熟,不仅仅现在的各种美容产品可以扔掉,甚至他还可以延长人类的寿命(这是古今往来多少人所梦寐以求的),此外它还可以广泛涉及用于治疗传统医学方法难以医治的多种顽症,诸如白血病、早老性痴呆、帕金森氏病、糖尿病、中风和脊柱损伤等一系列目前尚不能治愈的疾病。

所以说干细胞技术一出,绝对可以再造一个世界首富,它所涉及到的行业是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亿的市场。

总结

要想发明的技术可以让人瞬间成为世界首富的,那么必须是革命性的,共性的,这类技术的应用范围要广,受众人数众多,这样成为世界首富的概率才会大。

靠专利发财的事例!

1.爱迪生:

第一个专利改革发报装置,转让费10万美金。

2.“中国药材之乡“射阳县洋马镇的邵明超:

针对中药材丹参的高温贮藏难题,发明了独特的贮藏技术,这一知识产权被丹参主产区的安徽人以10万元的价格买走。

3.英国发明家詹姆斯戴森:

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改良了家用真空技术,并于1993年将这项技术扩展到了无叶风扇产品中。现在他的净财富为56亿美元

4.德国发明家汉斯:

1922年汉斯发明软糖熊并创办了Haribo公司,家族财富净值约30亿美元。

5.高通公司:

高通公司里法律人士比科研人员多,公司的靠跟别的公司打专利官司盈利,是名副其实的靠专利赚钱的。

什么专利能拿2500亿专利费

世界上有哪些专利最赚钱?第一名源于一个神奇的意外

知识产权虽然是无形资产,但其价值也是不容小觑的,有时候一个小小的专利,就能达到数十亿,甚至百亿美元。圈内有大佬盘点了世界上最赚钱的专利都有哪些,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

按照从公开渠道找到的资料及对行业的理解来做一个大胆的排序。

1、百亿美元以上级别专利;

2、十亿美元以上级别专利;

3、数亿美元专利。

看到一些答案提到“Lipitor”(立普妥)专利,其价值估算已经达到上千亿US刀的水平了,但这估计并不是单件专利发挥的价值,从这个专利范围分析看,辉瑞为Lipitor注册的专利至少包括5件:

专利家族分析

这样平摊下来单件专利也能达到上百亿美元以上的收益。价值最大的专利是US4681893,于1987年被授予专利权。

作为类比,伟哥的专利也排得上是史上最赚钱的专利之一,尽管最初研发它是用来治疗心血管疾病的,现在产生如此大的价值不得不说是个神奇的意外。

在未找到更赚钱的专利证据前,把它与US4681893一起排在第一位,列属百亿美元门槛的专利之列:

01/吡唑并嘧啶酮抗心绞痛药

优先权日:1990年6月20日;

专利号:US5250534;

发明人:Andrew S. Bell, David Brown,Nicholas K. Terrett

至于这件专利实际的价值,找了下专业的数据来源(The Statistics Portal)进行核实,辉瑞公司由销售伟哥获得的收入大约每年不会超过20亿美元,满打满算20年,不会超过500亿US刀。

伟哥营收统计

专利的实际价值应该在上百亿美元,当然像辉瑞这样的公司前期投入也是极大的(动辄上亿美元)。

专利在2011年还得到了延期允许,延期使用283天,印象中在美国专利有效期延至2020年(如果专利在审查中的周期拖得太长,作为一种补偿如果满足条件就能得到延期)。

延期允许

你有时很难说得清,到底是专利成就了公司,还是公司成就了专利。这又回到那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

比如,当大家口口声声说苹果三星的专利牛逼得一塌糊涂的时候,你很难假设如果没有这几件专利 ,他们会不会照样牛逼。如果你认为答案是的话,那么维持这几件专利也许只是因为巨头们能付得起高昂的律师费,让这个本不该存在的专利还能一直存续下去打下去而已,如果这样推导的话那么某些高价值专利只是由果导因的那个果罢了。

还有一个很重要但是经常被忽略的因素就是:专利价值很多时候并不是单独存在,而是作为一个整体存在并体现的。典型的例子就是通讯领域,如高通、爱立信、华为、中兴等等的专利组合了(吴军老师把这样的专利组合叫做“专利长城”还真有点形象的)。

综合以上几个因素,给出最具价值专利的两大评选标准,包含:

(一)专利最好由中小公司(或者个人)早期提出,而不是等到公司大到像阿里这样放个屁都能把人吹起来再提出(医药企业除外,前期投入实在太大,动则上亿美元);

(二)专利必须足够基础,否则市场上无数后入者随随便便就能避开它自己挖坑种地去。换句话说,专利应该能让拥有者获得垄断权。

再重申:如果专利无法获得垄断权,那就别提它能不能赚钱了。

基于这两个标准,个人觉得最有价值的专利还包括:

02/改善电报

授予:1876年3月3日;

专利号:US 174465;

发明人:Alexander Graham Bell,Thomas Watson

贝尔专利文档

大名鼎鼎的亚历山大·格拉汉姆·贝尔(Alexander Graham Bell,1847年3月3日-1922年8月2日)获得了世界上第一台可用的电话机的专利权,关于这件专利,从公开的渠道看还有很多争议。据说1876年3月3日(贝尔的29岁生日),贝尔的专利申请被批准,专利号为美国174465。

而同时在贝尔申请电话专利的同一天几小时后,另一位杰出的发明家艾利沙·格雷也为他的电话申请专利。由于这几个小时之差,美国最高法院裁定贝尔为电话的发明者(这事儿2000年后还翻盘:美国国会2002年6月15日判定意大利人安东尼奥·梅乌奇为电话的发明者)。

亚历山大·格拉汉姆·贝尔

无论怎样,这件专利为贝尔的崛起提供了垄断基础,一年内,由于具有专利垄断权,贝尔电话公司成立,专利发明也转化成为了实际业务。

这件专利按照今天的标准已经很难进行估值衡量了,但它直接促进了后来一家超级垄断企业的诞生。1899年,贝尔电话公司被美国电话电报公司(后改名为 ATT )收购,该公司继续才是真正的垄断,曾长期垄断美国长途和本地电话市场。后来不管怎么分拆和重组,都能在世界500强中窥视到它的影子。

这件专利的价值,个人把它排在百亿美元的门槛内,与伟哥的专利位列同一梯队。

类似百亿美元级别的专利还应包括这一件:

03/秘密通讯系统

申请日期:1941年6月10日;

专利号:US2292387;

发明人:海蒂拉玛

海蒂拉玛

被誉为CDMA之母的海蒂拉玛,很多人津津乐道于她电影名星的身份。

这件发明被认为奠定了当今手机与无线通讯系统的基础,后来的很多专利都直接间接引用自它(从google patent看到引证数量达到112件)。

发明视图

高通(Qualcomm)于 1985 年将这件专利涉及的CDMA技术民用化,并围绕着功率控制、同频复用、软切换等技术构建了专利墙,可以说成为了当今专利制度最大的受益者:每年专利授权收入达到几十亿US刀。

高通利润增长

接下来是十亿美元级别的专利:

04/链接数据库中节点排名的方法

专利号:US 6285999,

授予:2001年9月4日,

发明人:Lawrence Page

拉里佩奇

US6285999是Google着名的PageRank专利。这个专利的基本思想是,互联网上的信息可以通过“链接流行度”在层次结构中进行编目或排序; 一个页面的链接越多,越是流行,就越应该被排在更高的位置上(随便翻译)。

这件专利及期技术导致搜索结果有了更大的相关性或“准确性”(也就是有了这件专利实施效果会很好,但不是非有它不可,比如百度就用了其它的算法,效果...),很快就说服了当时占主导地位的雅虎使用Google提供的搜索结果,后来Googleg正式成立,这件专利及其所确立的PageRank继续为所有Google的网页搜索工具提供了重要依据。

这件专利拥有者为斯坦福大学,但专门授权给Google。据说斯坦福大学收到了180万股Google的许可费用,2005年以3.36亿美元出售。

专利视图

好了,由于有了比较确切的许可费,那么我们要评估这件专利的实际价值就变得有些依据了。google现在及2005年的市值比较,十位间google这家公司的市值增长了10多倍(2005年为500多亿美元,今天已经逼近7000亿美元)。

google市值

从这个角度看,这件专利放在今天的许可费可以逼近50亿美元。

另外,从专利的持续期限(20年)来看,这件专利目前尚处于有效期限内,继续为google这家牛逼公司发着光和热(写这篇答案时搜索引擎全部使用google,妈妈再也不用担心搜出来的结果都是广告了...)。

05/蓝光404号专利

中村修二

这件专利在业界非常有名,发明人中村修二甚至因此这个专利技术获得了2014年的诺贝尔物理学奖。

1993年,中村发明了双流式MOCVD方法,日亚化得以量产实用级高亮度蓝色发光二极管,并取得LED照明市场的全球独霸地位,其后数年获利达数千亿日元(wiki的资料)。

中村后来围绕着专利与专利转让问题,与日亚化展开了一系列诉讼。

2004年1月30日,中村正式控告日亚化,要求补偿发明的对价。一审法庭基于“中村的发明贡献不小于一半”的判断,判决日亚化需支付200亿日圆。但东京高等法院最终在2005年1月11日做出“建议和解”的裁决,日亚化支付中村8亿4000万日圆。

也就是说,中村认为专利的实际价值为2亿美元,但最终却只能拿到区区几百万美元(约合US刀900万,中村修二及其律师在记者会曾抨击“日本司法制度很烂”)。

不管怎样,以这件专利在LED业界所发挥的作用,这个几百万美元绝对是被远远低价的,实际价值应合理分在上亿美元的区间内。

06/戴森专利

1986年,戴森获得了他的第一个美国专利(美国专利4,593,429,涉及吸尘器技术)。

戴森没有将自己的发明卖给主要制造商后,而是成立自己的制造公司戴森有限公司。1993年6月,他在威尔特郡的马姆斯伯里开设他的研究中心和工厂。

于是有了后面一系列的产品:

1999年,戴森起诉胡佛(英国)专利侵权。该高等法院裁定,胡佛曾故意使其三重漩涡无尘袋吸尘器范围内复制他的专利设计的基本组成部分。胡佛同意支付400万英镑的赔偿金。这件专利的实际价值也在上亿美元的范围内。

总结

1、真正好的专利通常都是行业内最早提出来的基础专利;

2、专利如果无法获得垄断权,那就谈不上是高价值专利;

3、大部分人喜欢开源,但专利垄断权对发明人的激励作用,和公众的利益怎么平衡,永远都是一个难点。

如何靠专利赚钱

专利够好的话一般是有公司或企业直接联系你,购买你的专利。再要不就是到拍卖会上进行拍卖,普通的发明或设计最好就是进行专利技术入股。具体如下:

一、专利出资入股流程。

以专利出资入股,需要特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专利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可以通过货币估价作为企业设立的一种出资形式,必须按照规定的流程办理。

1、股东共同签订公司章程,约定彼此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2、由专利所有权人依法委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办理专利权变更登记及公告手续。

3、工商登记时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有关专家对评估报告的书面意见和评估机构的营业执照,专利权转移手续。

4、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作为出资,应当提交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者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与中国合营者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合营合同的附件。

二、专利出资入股若干问题。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 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八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九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专利权是知识产权,能够作为投资入股的客体,但专利申请权和专利实施权是否也属于知识产权,能否作为股东投资入股的客体,在实践中颇易引起争议。

1、专利技术入股的认定。

股东入股设立公司的程序是先由股东签订合同,制定章程,确定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股东一旦在合同和章程上签字,即受章程约束,必须履行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度和出资方式的义务。以专利技术入股须对专利技术的价值进行评估,然后由专利权人依据设立公司的合同和章程到专利局办理专利权转移于被投资的公司的登记和公告手续,工商登记机关凭专利权转移的手续确定以专利技术入股的股东的完成股东投资义务的履行。但在实践中,有些工商登记机关并没有以专利权转移的登记与公告手续的完成作为专利技术入股的必备要件,而以股东与被投资的公司间转让专利权的合同作为专利权转移的依据,还有些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方式作为专利技术入股手续完成的依据,这易引起股东形成投资义务是否履行的纠纷。

一、专利申请权能否作为股东投资入股的客体

专利申请权是有权申请专利的人向专利局请求授予某项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权利,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并且规定专利申请权的转让除以书面合同为要件外,还必须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才能生效,这说明专利申请权是一项可转让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并且以登记和公告为要件,使无形的发明创造,得以公示其主体范围,因此,也就产生了以专利申请权入股的经济现象。但这是否为法律所允许,则应在界定专利申请权的法律性质后,才能得出结论。

1.专利申请权不是知识产权

专利申请权的客体是发明创造,而知识产权中以发明创造作为客体的权利只有专利权,专利权与专利申请权的根本不同在于专利权必须经过专利局审查后,对符合专利技术条件的发明创造给予排他的专有实施权,而专利申请权只是专利申请人向专利局申请授予其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主观愿望。专利申请权的客体所指向的发明创造不具有排他权,专利申请权人不能依据专利申请权排除他人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只有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经过专利局实质审查后,才享有临时保护的权利,因此,专利申请权不具有知识产权性质。

2.专利申请权与非专利技术有所不同

非专利技术是以专利以外的手段来实现其技术价值这种无形资产价值的,其重要特征是以自我保守技术秘密作为保护方法,而法律对于已尽了保密义务的技术所有人给予必要保护,以制止非法盗取技术秘密的行为。专利申请权是以公开技术为要件,目的是通过专利授权形式取得对某项技术实施的垄断权,因此,专利申请阶段的技术虽然也处于非专利技术状态,但两者保护方法完全不同,因此,专利申请权也不属于非专利技术范畴。但专利申请权在未公布之前,如专利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可以转化为非专利技术。

3.专利申请权是专利期待权

专利申请权是申请人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后,所享有的授与专利的可能性;即其专利权的能否取得,取决于专利局是否授权。如果专利局授权,则专利申请权转化专利权,期待权变为既定权。如果没有授权,则专利申请权所指向的技术不具有财产价值。因此,专利申请权是期待发明创造授与专利权的一项权利,而这项权利不能作为投资入股的客体。

二、专利实施权能否作为股东投资入股的客体

专利实施权是派生于专利权的一种权利,它是专利权人通过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将专利实施的权利让渡给他人,由他人享有实施专利的权利。通常,被许可实施的人要支付对价才能取得专利实施权,正因为专利实施权有被专利权人让渡给他人的特性,而且以专利实施权入股在手续上比专利权入股简便,因此,以专利实施权作资入股也就成为较为普遍的经济现象。

以专利实施权入股有几个显著特征:

(1)股东与专利权人是同一的,专利权人变更,则股东也变更。

(2)股东保留专利权,而让渡专利实施权给被投资的企业作为企业设立时的注册资本。股东有维护专利权的义务。

(3)股东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方式让渡专利实施权,专利实施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可以约定普通许可方式的专利实施权,也可以以独占许可方式确定专利实施权的内容,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所指向的专利实施权转让不以登记和公告为要件。

(4)专利权人让渡专利实施权可收取费用,而将应收取的费用作价入股,取得股东权。

(5)专利实施权不具有直接的排除他人侵权的效力,必须以专利权人即股东的行使损害赔偿权力才能实现其权益。由于专利实施权入股具有可操作性,又被人们理解为以专利技术入股。因此,其合法性较少引起怀疑,但是专利实施权成为股东投资入股的客体存在较大的法律瑕疵。

首先,专利实施权不是知识产权,而是以专利权作为客体的债权,以债权作为股东投资入股的客体没有法律依据。知识产权是对世权,而依据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直接实施其权利,不需借助他人的帮助。对于他人的侵权行为,权利人可直接依据知识产权提起侵权之诉。而专利实施权是对人权,即专利实施权的义务人是专利权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对专利权人和专利实施被许可人有约束力。他人有生产、销售专利产品的侵权行为时,只能由专利权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专利实施权人只能依据实施许可合同连带行使损害请求权。专利权是一种支配权,专利权人可直接实施专利技术,也可以将专利权进行处分,或转让于他人,或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方式允许他人实施专利技术,而专利实施权人只能自己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实施专利技术,不能处分专利技术。由此可见,专利实施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即以专利权为客体,以确定专利实施范围为内容的债权,债权是不能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入股的客体。

其次,以专利实施权投资入股的法律后果与公司法的规定相冲突,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股权须经其它股东同意,而专利权人以专利实施权入股,因其属于合同行为,而且该合同所转让的专利实施权又没有登记与公告作为公示方法,因此,专利权人若转让其专利权时,新的专利权人可能不知晓专利实施权已入股,这便形成新的专利权人与有专利实施权的被投资的公司形成利益冲突,解决这个冲突的结果,必然与法律相矛盾,如果将受让专利权人自然取代转让专利权入股东地位,则违反公司法有关股权转让须经其它股东同意,其它股东有优先购买股权的规定。如果允许原专利权人继续享有股东权,则专利实施权又脱离了专利权而存在,而这又与专利法相矛盾。

第二,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可以与他人签订多个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这可能形成同一专利的实施权在不同企业多次入股的情形,而以普通的专利实施权入股,如果专利权人担任董事或经理职务,则违反了公司法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禁止同业竞争的规定。此外,专利实施权的价值是不确定的,即专利实施权设置的愈多,则其价值愈低,而限制专利权人设置专利实施权的规定只具有合同效力,不具有排他效力。即便约定专利权人以独占许可的专利实施权入股,而一旦发生专利权人违反约定,滥设专利实施权的行为,只能追究专利权人的违约责任,而不能制止其他善意取得专利实施权的专利实施行为,使被投资的公司的合法权益难以有效保护。

第三,专利实施权是依附于专利权的权利,因为专利实施权属于债权性质,专利实施权人一旦消灭,则专利实施权自然恢复到专利权人。因此,一旦专利实施权入股到被投资的公司,而该公司因破产或解散而清算,就会形成专利实施权无法成为清算财产,这对公司债权人和其它股东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而以专利实施权入股的股东则收回了专利实施权。这显然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三、专利入股后的专利技术价值变动的利益调整

专利技术是一项无形财产,它必须与其生产要素相结合才能体现出其价值,而生产要素比例是一个变量,因此专利技术的价值评估就有较大的弹性,常常有被高估或低估的情况发生。对于专利价值被高估,我国《公司法》上有规定,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它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而对于专利权价值低估时,则无法律明文规定。笔者认为,对这种情形可通过两种途径解决:

一是通过扩大专利技术入股股东的股权比例来调整其利益关系;

二是在不扩大专利技术入股股东股权比例的情况下,通过其它股东追加投资额,以扩大生产规模,使专利技术入股的股东得到相应利益

四、专利权入股的缴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专利权投资入股及通过转让专利技术所有权取得股权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621号)的有关规定,对于自然人以其个人所有专利技术使用权向公司投资入股取得的股权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2] 191 号 ) 文件规定 :

( 一 )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人股 , 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 , 共同承担技资风险的行为 , 不征收营业税。

( 二 ) 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 三 ) 《营业税税目注释 ( 试行稿 )》(国税发 [1993] 149 号 ) 文件第八条、九条为中与此不符的规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