谜知网

首页 > 奇闻异事

奇闻异事

昆山宝马男(昆山宝马男已被保释)

bj0012024-02-16奇闻异事0

昆山宝马车主掌掴拄拐男子事件引发热议,此事件背后反映出了什么问题?

12月4日,江苏昆山的一名宝马司机掌掴拄拐男子的事件登上了热搜。从发布的视频中我们可以看到,一名宝马司机多次大力打向拄拐男子,从他的动作上我们可以看出,他每一次掌掴拄拐男子,都是用了特别大的力气,而且多次口出狂言,说这是能用钱解决的问题。

拄拐男子姓顾,目前顾先生已经到了医院进行诊断,诊断表明顾先生是耳膜穿孔,属于轻伤。在12月6日,顾先生通过社交媒体表示自己一定会走法律程序解决这件事情,不会采用私了的方式解决。了解了事情的起因经过之后,我们才明白,原来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竟然是一件特别小的事情。

昆山宝马男(昆山宝马男已被保释)昆山宝马男(昆山宝马男已被保释)

顾先生由于自己腿受伤的缘故,就让自己的妻子代替开车,因为妻子的开车技术并不娴熟,因此在面对逆行的宝马车时没有做出让路的行为。这件事在宝马司机的眼中认为别人不尊重他,因此双方在路上起了争执,然后顾先生下车找宝马司机进行理论。

明明是宝马司机有错在先,却还出言辱骂对方,可是顾先生没有料到,宝马司机一下车就会对他大打出手,并且跟他一起的还有一个年轻男子,这名年轻男子的态度也是十分的嚣张,出言威胁顾先生。从这件事情我们可以看出宝马司机在日常生活中一定是嚣张跋扈惯了,到底是谁给他的勇气,可以让他忽视法律,我们不得而知。

但是对这件事情进行追根溯源的调查,就可以发现他的勇气来源于哪里。很有可能跟当地的有关部门比较熟络,因为如果他没有这一层的背景,我想是没有这个勇气当街打人的。竟然做出了这种行为,就说明他在以前也做出过这些行为,但是都有人出面给他摆平了,对于如何处置宝马司机,警方表示已经对他进行拘留看押。

昆山“宝马男反杀案”落幕,13亿人声援的“杀人者”终无罪!

昆山“宝马男反杀案”自8月27号发生以来,在各大平台迅速传播,牵动着亿万群众的心。

事件的经过大体是宝马男(刘海龙,江湖绰号“龙哥”)在红灯路口因违章行驶剐蹭到电动车男(于海明),于是产生口角,宝马男先是推搡、殴打电动车男,后来返回车中取出大砍刀,挥向手无寸铁的电动车男。在二人的争斗过程中,宝马男的看到不小心掉落在地,电动车男捡起刀反击,最终宝马男因强求无效死亡。

关于电动车小伙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杀人”,社会各界人士吵翻了,各种意见和分析纷至沓来,引发了巨大的争议。

当然,绝大部分网友都认为是“正当防卫”,像刘海龙这样的地方恶霸欺压良善,还携带管制刀具的人,真的是死有余辜,不值得同情。我也持有同样的态度。

关于这传说中的“龙哥”,我在其他文章中也进行过简单的分析。36岁就已经5次入狱,刑期高达9年半,可谓是“历史辉煌”。据传还经营典当行、贷款等生意,还开启了宝马,一身纹身,估计是有一定身价的人。依我看,其经济来源也并非完全干净。

关于此案的侦查,昆山市公安机关及其检查机关也确实是尽心尽力,同时,江苏省检察院、最高检都十分重视,可谓是我国法制的进步,也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嫉恶如仇的美好品质。

当然了,我估计公安机关也有这方面的考虑。假如判定电动车男为“防卫过当”或是“故意杀人”,那么以后在其他地方在遇到这样的黑社会人渣,是否只能等着挨打、挨砍呢?如果是那样的话,估计就要出现更多的人间惨剧了。好人不长命,坏人倒可以横行无忌了!

毕竟,从那位龙哥的过往的劣迹斑斑和事发时的恶劣表现来看,这样的人渣对社会真的没啥贡献,只会欺负他人。身在江湖,情义没有学到,只学到了坑蒙拐骗和欺压良善,可谓是悲哀!

最后,即便是法律判定电动车男为“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并依法撤案。但是我的担忧在于,法律也有延伸不到的地方,黑社会的事太过复杂,也希望能够尽快离开当地,避免被宝马男的朋友报复。

恶人已死,但凡有自知之明和是非分辨能力的人,即便是龙哥的朋友,也应该尊重服从法律的判定结果,不要再冤冤相报了!希望电动车男及其家人能够平平安安!

昆山宝马男被砍死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

2018年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对“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发布通报。通报称,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事件起因:

2018年8月27日21时35分,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

昆山一轿车与电动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轿车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双方争执时车内一名男子不依不饶拿出刀,砍向骑车人。骑车人虽然连连躲避,但仍被砍中。之后,在砍人时,长刀落地,骑车人出于求生欲捡起长刀,反过来砍向宝马内男子,宝马车内男子连连躲避逃窜,但骑车人无奈之下连砍数刀,男子被砍伤倒在草丛。

扩展资料

正当的防卫的构成条件

第一,防卫目的正义性。实行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是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第二,防卫的针对性。实行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行为才能实施,这种不法侵害行为既包括暴力行为,也包括非暴力行为,同时,须具有社会危害性、违法性、现实性、紧迫性,但并不要求已达到犯罪的程度,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这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第三,防卫的适时性。实行正当防卫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即不法侵害的行为已经开始且尚未终结,不能实行提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第四,防卫的对象。实行正当防卫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也包括共同进行不法侵害的共同参与人,但不能损害第三者。这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昆山砍人案

昆山砍死纹身的宝马男的男子属于正当防卫吗?

属于正当防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018年9月1日,江苏昆山警方针对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昆山交通纠纷引发砍人致死案对外通报:经过缜密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2018年9月1日当天,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对外通报称:本案中,死者刘海龙持刀行凶,于海明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侵害人刘海龙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造成刘海龙死亡,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此案作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扩展资料:

“昆山砍人案”案件经过:

2018年8月27日晚上21时35分,江苏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昆山一宝马车与电动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双方争执时,宝马车内一名男子刘海龙拿出刀,砍向骑车人于海明,之后长刀不慎落地,骑车人捡起长刀反过来持刀追赶该男子,男子被砍伤倒在草丛中。

截至2018年8月28日,该案件导致宝马车内的刘某某死亡,骑车人于某某受伤。2018年8月28日晚,昆山市检察院宣布提前介入此案调查。

2018年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对“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发布通报。通报称,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2019年3月12日,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发布,昆山"反杀"案被写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详解“昆山砍人案”,为何属于正当防卫

江苏昆山通报“宝马司机掌掴拄拐棍男子”,嫌疑人将会面临什么处罚?

江苏昆山的这名宝马司机将会面临法律惩罚和道德批判惩罚。

一、豪横宝马男掌掴受伤残疾人

这件令人生气的事发生在江苏昆山市区的一条公路上,涉事宝马司机姓陈,已经被刑事拘留。

据了解,事件发生时,陈某驾驶着宝马车回家,在路上遇到了驾驶着私家车回家的徐某夫妇。

当时徐某因为摔伤了腿无法开车所以是他的妻子开的车,徐某的妻子开车技术不算好,所以在遇到陈某的车后对陈某说要他先通行,结果遭到了陈某的拒绝。

随后双方在协商过程中,陈某突然冲上前大力的掌掴了拄着拐杖的徐某几下,徐某的妻子赶紧上前阻拦并报了警,随后陈某被警方带走,相信陈某一言不合就动手打人,他一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二、暴力打人违法

首先陈某的做法已经违法。陈某用暴力手段殴打徐某,导致徐某耳道受损以及面部软组织挫伤,侵犯了徐某的生命安全权,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且据被打男子的妻子讲述,当时陈某存在逆行驾驶的问题,如果这点被证实,他还要面临驾驶证被扣分的惩罚。

三、经济赔偿责任

陈某殴打徐某,导致他身体和精神受到了双重打击,徐某因为受伤去医院做检查、接受治疗以及后续疗养费用、误工费用都应该由陈某承担,此外陈某还应该赔偿徐某一笔精神损失费。

五、道德批判惩罚

陈某仗势欺人,自认为开宝马就可以欺负开普通车的人,极其嚣张跋扈,这种做法违背了社会道德,已经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争议,陈某势必会受到社会道德的批判。

对向陈某这类人进行法律惩罚和道德批判也十分有必要,我国是一个文明大国,如果不打击这类黑暗势力与不文明的做法,不利于我国国际形象的提升,也不利于社会进步。

你觉得陈某还将面临哪些惩罚呢,欢迎在下方评论区留言探讨。

昆山反杀”宝马男”案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律师之我见

8月27日晚,江苏省昆山市两男子因行车发生冲突。视频中显示,一辆白色宝马车驶入非机动车道,与电动车骑车人发生争执,宝马车后座一男子下车与骑车人发生口角,尽管有女伴相劝,但两人仍旧发生推搡。此时,“宝马男”从车上下来,对骑车人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拿出一把长刀,砍向骑车人。骑车人虽连连躲避,但仍被砍中。“宝马男”在砍人时,长刀不慎落地,骑车人抢先一步捡起长刀,朝”宝马男”腹部连刺两刀致使”宝马男”倒地。在”宝马男”起身反抗过程中,骑车人又朝”宝马男”连砍三刀。”宝马男”反身跑回宝马车时,骑车人又追砍两刀,后宝马车司机被骑车人砍杀身亡。此案在网络上持续发酵,对骑车人是属于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争论不休。

从视频中我们可以看到,宝马男从车上下来追打骑车人,骑车人只是防卫,几乎没有还手,"宝马男"跑回从车上拿出长刀,向骑车人臂部、腿部、头部连续挥砍五刀,骑车人也只是躲避,骑车人一直比较克制。作为一个正常人面对这种生命遇到严重危险时刻,是奋起反抗还是跪地求饶?

"宝马男"在继续追砍骑车人时,长刀甩到地上,宝马男仍欲抢刀行凶,骑车人抢先一步捡起长刀,捅向宝马男,在宝马男倒地后,骑车人为防止宝马男反击,又连砍宝马男两刀,宝马男起身后仍欲反抗,骑车人又追砍宝马男一刀。对骑车人开始的反抗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没有太大争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骑车人夺过刀砍伤宝马男,宝马男反身往车尾方向跑动时,骑车人继续追赶砍杀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关于正当防卫,我国古代防卫制度源远流长,《尚书舜典》中有“眚灾肆赦”的记载。这句话的意思是遇不正之侵害,躲避现在之危难,皆可谓之不幸,因不幸而触犯刑罪,亦应当赦免之。这句话反映了朦胧状态的正当防卫,其中也包含了无限防卫的意识。《周礼.秋官.朝士》称:“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汉律》规定:“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唐律》关于“诸夜无故入人家者,主人登时杀者,勿论”。元代宥“夫获妻奸而妻拘捕,杀之无罪”。

在国外也有许多关于正当防卫的案例可以借鉴。特别要提到的是美国的不退让法“No retreat law”。不退让法,是指有合理理由相信非法的威胁,没有义务先撤退。

我国刑法也有关于正当防卫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另外,刑法第二十条条第三款提到了特别防卫权,就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一种观点认为:宝马男反身逃跑时,骑车人掌握了主动权,宝马男已经丧失了继续侵害的能力,此时骑车人继续追砍的行为应属于防卫过当或者故意伤害。笔者不同意该观点,笔者认为:骑车人继续追砍行为,是为了制止宝马男的进一步伤害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应属于正当防卫(此观点仅为笔者个人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1.宝马车男子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了骑车人的人身安全,属于严重的暴力犯罪。骑车人本来已经将电动车挪开,准备离开,但是此时”宝马男”却突然追打骑车人,骑车人无意与其纠缠,没有过多还手,只是做出一些防御性的动作,但是“宝马男”却不依不饶,反而跑回宝马车拿出一把长约80cm砍刀,冲向并追砍骑车人,导致骑车人身体多处受伤,此时宝马男的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行凶”,已经对骑车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2.在宝马男丢失刀具后,仍然要继续捡刀伤害骑车人,毫无终止伤害的意图。

3.在此情况下,面对”宝马男”的极度暴力行为,骑车人不得不采取更有效地维护自身安全的方法,在夺得”宝马男”的刀后,骑车人进行了反追砍,以阻止宝马男的继续行凶。

4.宝马男子跑去的方向正是他拿出砍刀的方向,很难判断当时宝马男是欲逃跑还是继续拿凶器进一步反击,不排除宝马男驾车冲撞腿部已经受伤的骑车人,更不能排除宝马男再次从车上拿出刀具、枪械等凶器继续反击和施暴。

5.就当时形势而言,骑车人是一个人,而宝马男还有三四个同伙,人数上宝马男占优。且在砍人之前,宝马男多人曾经围攻过骑车人,情急之下,不能保证宝马男纠集其同伙继续围攻伤害骑车人。

6.作为首先被伤害一方,当时的形势不容骑车人多想,他必须首先确认自己的生命安全是否还会受到进一步的威胁,而宝马男还继续往车的方向跑动,对于骑车人不可能事先明确判断加害人是否会继续反击,不得不继续追砍宝马男,使其彻底丧失反击能力。

7.在警察出现时,白衣骑车人还紧紧握着刀,说明他当时内心深处依旧处于恐惧和提防之中,害怕宝马男醒过来或者他的同伙反击,此时时刻没有人会考虑如何才属于正当防卫。假若,宝马男子纠集同伙继续反击,受害人可能就是骑车人。此时想的应该是该如何保障自己的生命安全,这是作为一个正常人自我保护的本能。

此案要综合考虑防卫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是否使宝马男彻底失去反抗能力(包括不法侵害人已中止犯罪,已经被彻底制服,已经丧失了侵害能力等情形),骑车人的一系列行为均未超过正常人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应当属于正当防卫。

最终确定骑车人为正当防卫,有利于匡扶正义,让受害者在面对暴力时勇于反抗,对于犯罪分子产生有效的震慑和警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而不是让受害者唯唯诺诺,思前恐后,束手束脚,这对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