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闻异事
猛女强奸的简单介绍
桥震门的事件经过是怎样的?
【经过】:当时一个猛女在九眼桥将一个男子强奸了,桥震的照片也被拍下来,十分不雅。就在2013年2月28日,一条“威猛的成都女子,大街上‘强奸’男子”的微博走红网络。成都九眼桥一猛女,估计是醉酒,将路边一过路男子按倒后脱掉裤子,猛的坐了上去。男子在反抗了一阵后最终屈服,女子强暴后脸红红地提上裤子,沿着九眼桥横穿马路离开。
【社会影响】:
这对男女在成都九眼桥当众做爱,尺度惊人,实在令人咋舌。对着这么多人做爱,难道他们不害羞和尴尬吗?难道真的是喝醉酒了吗?就算是喝醉酒,应该还有知觉吧,不可能如此猴急,在成都九眼桥上做吧?实在令人费解。
深受广大网友关注的”成都九眼桥事件“发生后,武侯分局高度重视,武侯警方正在对该事件进行调查。
成都猛女会被判强奸罪吗?律师表示,由于我国法律上没有对于女性强奸男性的规定,所以不能定罪。但是这样的问题已经引起法学家们的关注,估计以后会考虑在刑法上加上女性强奸罪这一条得,在没有这项罪名之前,一般以流氓罪提起公诉。
奇葩女三年被强奸257次,诱惑数男发生关系要钱,这属于诈骗还是强奸?
一位男子邱某报警称,自己和女友段某约会并发生关系后,段某威胁他在空白纸上签名,否则就要报警告其强奸。同时邱先生发现自己价值1万多元的金饰也不见了。民警迅速赶到事发地点进行调查,期间段某坚称自己是被邱先生强奸,但细心的民警从她的言行中发现诸多疑点,并且段某对于事发细节的讲述,每一次也都有所不同。
办案民警在查看相关视频后还发现,邱先生和段某在发生关系后,两人从所住地仍然是手牵手一起走出来,路上还有说有笑的并排行走,而且在较长时间内都有一些亲密暧昧的举动。随后民警将段某带回调查,并从她的包里找到邱先生丢失的金饰。通过进一步调查民警发现,2012年至今,段某曾257次报警声称被强奸。
段某主动跟一些男子搭讪
经过2个多月的调查取证,民警查实,今年28岁的段某在3年来主动跟一些男子搭讪,在发生关系后,段某就拿一张白纸让这些男子签字,并以此来要挟这些男子获取财物。如果他们不从,段某就表示自己要打电话报警告其强奸。对于这种行为,大多数男子都是给财物了事。现已经证实至少有10多名男子被段某敲诈,其中有一人被敲诈了2万多元。目前,段某因涉嫌盗窃和敲诈勒索,被检察院正式批准逮捕。
这是发生在现实生活中一起真实案件,路人男子切切实实被女子“强奸”了,但是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该醉酒女的行为能不能被刑法所评价,女人“强奸”男人的行为,刑法是如何规定的呢?2019年2月28日,一条“威猛的女子,大街上‘强奸’男子”的微博走红网络。一猛女,估计是醉酒,将路边一过路男子按倒后脱掉裤子,猛地坐了上去。男子在反抗了一阵后最终屈服,女子强暴男子后,脸红红地提上裤子,从容离开。
女子不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的自己决定权。根据刑法规定来看,强奸罪的对象只能是妇女,强奸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说明在我国强奸罪的对象只能是女性。女性“强奸”男性的事件。
实践中并不鲜见,如本案,醉酒女,在睁目睽睽之下,将路人按倒在地,脱掉路人及自己的裤子,强行坐上去,“强奸”路人的行为,在人们看来,不仅仅是有伤风化之事,更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在《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前,即使翻遍现行刑法所有的法律条文,在实行罪行法定,禁止类推的现行刑法原则下,无法找到相应的法律规范与该事实相对应,因此,即使此行为再恶,也无法受到刑法的规制。
女子涉嫌强制猥亵罪
猥亵是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新修改的一个罪名,猥亵罪的对象将不再有性别限制。过去我国刑法中对于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妇女和不满14岁的儿童。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条款,将猥亵妇女改为猥亵他人,“他人”当然既包括妇女,也包括男性。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对男性实施性骚扰,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构成犯罪。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男性女性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猥亵男性女性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我们再来看一个案例:杨某6岁时长得乖巧可爱,深受村子里人喜爱,村子里的小媳妇大姐姐们,每见到杨某都会停留脚步,逗杨某玩一会。杨某也能说会道,在女性面前也挺会装,一次几个大姐姐围着杨某玩,一位大姐姐问杨某,你会修理什么东西?
姐姐们分明是在逗自己玩而已
杨某说什么都会修,姐姐问,玻璃碎了你会修吗?杨某说在碎地方钉上一个钉子就行了,姐姐们说小杨真厉害,什么都会,杨某便更觉得自己厉害。后来,慢慢长大了,杨某每每想起当年姐姐们对自己的表扬就觉得脸红,那是表扬啊,玻璃碎了怎么能钉上一个钉子呀,姐姐们分明是在逗自己玩而已。
13岁那年,杨某已进入初中一年级了,学校离家大约三里路,每天上学放学都是靠步行,虽然只有十三岁,杨某看上去已经是十分英俊潇洒了。放学回家,父母都还在地里干活,杨某一个人一边学习,一边等父母回家做饭。隔壁有个小媳妇,老公常年在外打工,一个人操持着家务,对这个小邻居杨某一直惦念在心。一天,趁杨某一个人在家学习,以帮自已拿点东西为借口,将杨某骗到自已家里,不顾杨某反抗,强行与杨某发生了性关系。
结语
这个案件发生在2013年8月份,根据当时的刑法规定,本案中,小媳妇不构成任何犯罪,《刑法修正案(九)》是2015年11月1日生效。根据当时的刑法规定,强奸罪的对象只能是妇女,因此,妇女强奸男性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而刑法规定的猥亵类犯罪,只有强制猥亵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男性只有不满十四岁时,才是猥亵罪的适格主体。强奸年满十四周岁的男性无法受到刑法评价,不构成犯罪。
成都女子闹市强暴过路男 这个是怎么回事啊?
近日,有网友曝“威猛的成都女子,大街上‘强奸’男子”,称在成都九眼桥看到一猛女,估计是醉酒,将路边一过路男子按倒后脱掉裤子,猛的坐了上去。男子在反抗了一阵后最终屈服,女子强暴后脸红红地提上裤子,沿着九眼桥横穿马路离开。
这确实是惊天、逆天的猛料;所以,这爆料引发了大量网友的关注和不少网友的评论。然而,这爆料虽然火,却存有不少疑点。
既然是“大街上‘强奸’男子”,而且据称持续了十多分钟,那目击者肯定不止爆料者一人;此爆料在网络已经引起了几天的轰动,也引发了不少网友的各种猜测,为何没有其他的目击者来证实此事件?——这是最大的疑点。
“女子闹市强奸过路男子”能引起这么大的网络反响,若在现实里确有此事,现场目击者的震惊绝对要超过听闻此事件的人——难道,在所有的目击者中,除爆料者以外的人对此都很淡定?
除非,在“女子大街强奸过路男子”的路段,十多分钟的时间里只有爆料者一人经过。这个概率有多大?可能离地球人遇见外星人的也不远了吧?
从爆料者所发的图片可看出,被“强奸”男子不是青年也是壮年,女子对他实施“强奸”,他若不从,女子是难以得逞的;即使该女子有盖世奇功,男子敌不过也还可以大声呼救——这事毕竟“发生”在大街上。
“女子闹市强奸过路男子”能引起这么大的网络反响,若在现实里确有此事,现场目击者的震惊绝对要超过听闻此事件的人——难道,在所有的目击者中,除爆料者以外的人对此都很淡定?
除非,在“女子大街强奸过路男子”的路段,十多分钟的时间里只有爆料者一人经过。这个概率有多大?可能离地球人遇见外星人的也不远了吧?
从爆料者所发的图片可看出,被“强奸”男子不是青年也是壮年,女子对他实施“强奸”,他若不从,女子是难以得逞的;即使该女子有盖世奇功,男子敌不过也还可以大声呼救——这事毕竟“发生”在大街上。
有图有文字未必就是有真相,图片可以移花接木,文字可以移步换景;所以,这个爆料有可能就是闷骚而有极大水分的“爆尿”。看了此“爆尿”,不少网友称要到九眼桥等“强奸”——对此“爆尿”恶搞调侃一下可以,若有信以为真的,要跑到九眼桥去等“强奸”的,那简直比大海捞针还不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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