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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尸体解剖的信息

bj0012023-12-14奇闻异事0

关于尸体解剖的规定

法律分析:本条包含两层意思:

1.决定对死因不明的尸体解剖的权力属于公安机关,而且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其他任何单位、个人都无权决定对死因不明的尸体进行解剖,也无权进行干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尸体解剖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由具有专业知识的法医或者医生进行。

尸体解剖要进行尸表检验,即详细察看尸体的位置、姿态、尸体周围的环境和情况,注意发现尸体周围痕迹和物品的情况,以免在尸体检验时对其他痕迹、物品造成破坏,影响其证据价值的发挥;对尸体的衣着、身长、体格状况、皮肤颜色等特征进行观察、测量;观察尸体是否已出现尸斑、尸僵现象,尸体是否已开始腐败,腐败的程度如何。另外,还需要察看尸体各部位是否有损伤,损伤的具体位置、形状、大小、深浅和方向等。如果通过尸表检验尚不能确定死因的,或者对死因有疑问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进行尸体解剖。解剖尸体可根据案件的不同要求进行局部解剖或者系统解剖。解剖应在特定场所进行,如公安机关的解剖室以及医学院校附设的法医科室等,如果情况紧急,需在现场解剖的,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护、隔离措施。解剖后应当作出解剖结论,写明死亡原因,死亡时间,损伤位置、特征、病史等。检验尸体的一切情况,应详细写成笔录,并由侦查人员和实施检验的法医或医师签名或盖章。

2.公安机关决定解剖尸体,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家属在场有两个好处:一是家属目睹解剖情况,有利于家属配合公安机关查明案情,使侦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二是客观上起到了对公安机关解剖尸体进行监督的作用,有利于促使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解剖尸体规则

第一条 为便利对人体构造、病理学教学及死因的研究,依据适合现社会风俗习惯的原则,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尸体解剖分为下列三种:

(一)普通解剖,限于高、中级医学院、校及其它高等学校的生物系、体育系在研究人体构造及学生实习时施行。

(二)病理解剖:限于高、中级医学院、校的病理科、医学科学研究机构的病理研究室及经各省(市)卫生厅(局)批准有条件进行病理解剖的医疗预防机构作病理研究时施行。

(三)法医剖验:限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医学院附设的法医检验机构及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委托的有条件进行法医剖验的医院作死因分析时施行。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进行尸体解剖:

(一)生前有合法遗嘱愿供学术研究的尸体;

(二)无主(包括无亲友及机关认领者)承领的尸体;

(三)在国家医疗机构住院部内死亡,为了研究死因必须进行病理解剖的尸体;

(四)涉及刑事案件,必须经过剖验始能判明死因的尸体;

(五)有工业中毒死亡的嫌疑,必须解剖始能确定诊断的尸体。

前款第三、五项的尸体解剖(无论是普通解剖、病理解剖或法医剖验)应以先取得亲属或机关负责人的同意为原则;但涉及刑事案件需要判明死因的法医解剖,在必要时也可以进行。第四条 为研究死因,对于无主尸体认为有必要进行病理解剖或法医剖验时,除由政府机关交付者外,解剖单位应当报告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后经过三小时方可进行解剖。当地公安部门认为必要时,在据报后可以令其停止解剖(附报告书式样①)。第五条 各院、校领到为普通解剖使用的无主尸体时,应将尸体保存一个月后始能使用。在此一个月内,如发现其姓名及通讯地点,应继续保留一个月,并应即时通知尸主,于接到通知后,在限期内来院、校认领。如果交付尸体的机关发现尸体姓名及通信地点,则由该机关径行通知尸主,并同时通知受领该尸体的院、校延长保存期限一个月,听候尸主领取。尸主逾期不来领取时,各院、校须再呈报该管地方公安部门及交付尸体的机关,分别经批准、同意后始可作解剖使用。

各解剖单位在保存或等候认领期间,如尸体有腐败的可能,可注射浸泡剂,在尸主认领尸体时,应给予解释,并保证无偿交还给尸主。第六条 进行尸体解剖工作不能早于死者死后二小时,但是为了某种特殊科学研究目的,或在鼠疫、霍乱、天花等烈性传染病流行期间,为了便于早期诊断,以便进行预防措施,亦可提前进行,但必须有两名以上医师对尸体进行死亡试验,作出确实的死亡诊断,并负责签字证明。第七条 有关法医上检验死因的剖验,须会同检察或公安人员进行。第八条 普通解剖、病理解剖或法医剖验的尸体在学术上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酌留适当部分作为研究之用。

前款病理解剖或法医剖验的尸体在酌留适当部分时,以尽量保持外形为原则,但有损毁外形的必要时,除无主承领者外,须征得其家属或机关负责人的同意。第九条 尸体剖验后,如发现其死因为鼠疫、霍乱、天花等烈性传染病,或中毒、他杀或自杀,应于确定诊断后12小时内报告当地有关主管机关。第十条 执行普通解剖及病理解剖的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医院或防疫机关须备解剖簿,登记下列事项:

(一)尸体编号、姓名、年龄、性别、籍贯;

(二)尸体来历;

(三)付解剖原因;

(四)解剖年、月、日;

(五)解剖人姓名;

(六)解剖后处置。

但无法知其姓名、籍贯者,第一项可仅列编号、性别及年龄的约略估计,其余填未详字样。

凡来历不明的无主尸体,解剖前应拍正面二寸上半身照片三张,以两张为存卷及招领之用,一张粘于解剖簿上面。第十一条 为了鼓励人民死后献身于解剖研究工作,凡生前有合法遗嘱死后献身于解剖者,由解剖单位报请当地卫生机关采取通报或某些适当的方式加以表扬。对于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的病死体,在国家医院内死亡并进行解剖时,经家属申请和医院院长批准,可以适当减少或免于支付死者生前的医药费用。第十二条 经执行普通解剖及病理解剖的尸体,除有亲属或机关负责人领回外,解剖的学校、医院、研究机构或防疫机关应妥为处理或殓葬,殓葬时应加标记。

什么是遗体解剖

尸体解剖分为: 普通解剖、法医解剖、病理解剖。

(一)普通解剖:限于医学院校和其它有关教学,科研单位的人体学科在教学和科学研究时施行。下列尸体可收集作普通解剖之用:(1)死者生前有遗嘱或家属自愿供解剖者;(2)无主认领的尸体。

(二)法医解剖: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医学院校设置的法医科(室)施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法医尸体解剖:(1)涉及刑事案,必须经过尸体解剖始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需要查明死因及性质者;(2)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者;(3)因工、农业中毒或烈性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

(三)病理解剖:限于教学,医疗,医学科学研究和医疗预防机构的病理科(室)施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因进行病理解剖:(1)死因不清楚者;(2)有科学研究价值者;(3)死者生前有遗嘱或家属愿供解剖者;(4)疑似职业中毒,烈性传染病或集体中毒死亡者。

上述两项的尸体,一般应先征得家属或负责人的同意。但对享受国家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并在国家医疗卫生机构认为有必要明确死因和诊断时 ,原则上应当进行病理解剖,各有关单位应积极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家属工作。

尸体解剖的步骤是什么啊?

……普通解剖:限于医药院校和其他有关

教学

、科研单位的人体

学科

在教学和

科学研究

时施行。下列

尸体

可收集作普通解剖之用:

1.

死者

生前

遗嘱

家属

自愿供解剖者;

2.

无主

认领的尸体。

二、

法医

解剖: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医学院校附设的法医科(室)施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者

应进行法医解剖:

1.涉及刑事案,必须经过

尸体解剖

始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需查明死因及性质者;

2.急死或突然死亡,有

他杀

或自杀

嫌疑者

;

3.因工、农业中毒或烈性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

三、

病理

解剖:限于教学、医疗、医学科学研究和医疗预防机构的

病理科

(室)施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病理解剖:

1.死因不清楚者;

2.有科学研究价值者;

3.死者生前有遗嘱或家属愿供解剖者;

4.

疑似

职业中毒、烈性传染病或集体中毒死亡者。

上述1、2项的尸体,一般应先取得家属或

单位负责人

的同意。但对享受国家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并在国家

医疗卫生机构

住院病死者,医疗卫生机构认为有必要明确死因和诊断时,原则上应当进行病理解剖,各有关单位应积极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家属工作。

第三条

解剖尸体必须经过

医师

进行死亡鉴定,签署

死亡证明

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

供普通解剖使用的无主尸体,应保存一个

月后

方可使用。在此一个月内,如发现姓名及通讯地点时,应及时通知

尸主

,在限期内前来认领。逾期不领者,在呈报主管机关或公安部门批准后,即可解剖。

第五条

病理解剖科(室)只接受医疗、预防、科研、卫生行政机构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委托进行尸体解剖。

第六条

在实行病理解剖时,如发现有他杀或自杀可疑时,病理解剖单位应报请公安局派法医进行解剖或由法医与病理医师共同解剖。

第七条

凡病理解剖或法医

解剖的尸体

,可以留取部分组织或

器官

作为诊断及研究之用。但应以尽量保持外形完整为原则。如有损坏外形的必要时,应征得家属或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同意。

第八条

病理解剖或法医解剖,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向委托单位发出诊断报告,如发现其死因为烈性传染病者,应于确定诊断后十二小时内报告当地卫生主管部门。

第九条

病理解剖应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要积极宣传病理解剖的

科学

意义,提倡移风易俗。

第十条

死者生前有遗嘱或家属自愿供解剖者,如系自费医疗,医院可酌情补助火葬费(每例不超过四十元为限)。

第十一条

凡开展病理解剖和法医解剖的单位,应建立解剖簿,登记下列事项:

1.尸体编号、姓名、年龄、性别、籍贯;

2.尸体来历;

3.附解剖原因;

4.

临床诊断

;

5.解剖年、月、日;

6.解剖人姓名;

7.解剖后诊断;

8.解剖报告日期;

如无法知其姓名、籍贯者,第1项可仅列编号、性别以及估计年龄,其余可填未详字样。

第十二条

施行病理解剖和法医解剖的单位,应将解剖尸体的情况(包括尸体解剖诊断),每年至少向其主管部门书面汇报一次。

第十三条

自本规则发布之日起,凡与本规则有抵触的过去的有关规定一律停止实行。

刑事案件,尸体解剖需要多久

法律没有明确尸检结果几天出,一般在20天到30天左右。

2、如果家属对验尸(死亡原因)报告有疑问,可以在当地公安机关或上级机关申请二次尸检。

3、验尸人员为2人或2人以上,且有多人签名;鉴于行政问责,法医绝对不会张冠李戴。

尸体解剖是在侦查活动中进行尸体检验经常使用的检验手段。也就是在进行尸体检验中遇到死因不明的时候,需要通过解剖尸体,查看内伤,取样化验等方法查明死亡的原因。

因此,尸体解剖是尸体检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侦查活动的重要内容。决定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是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的具体表现。因此,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权进行尸体解剖。

公安机关决定解剖尸体应当通知死者的家属到场,这样死者家属可以了解解剖的情况,有利于家属配合公安机关查明案情,有利于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有家属在场在客观上起到了对公安机关进行尸体解剖进行监督的作用,有利于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尸体解剖。

进行尸体解剖,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部解剖或局部解剖。解剖后应当作出解剖结论,写明死亡的原因、死亡的时间,损害的位置、程度、特征、病史等。

简述尸体解剖及活体组织检查的意义

尸体解剖:确定诊断、查明死亡原因,提高临床医疗水平;及时发现传染病和新的疾病;为科研和教学积累资料和标本。

活体组织检查:从身体上有病变的可疑部位上切下一部分病变组织进行病理切片检查,以明确诊断。此种方法准确可靠,可以及时提供诊断意见,供治疗时参考,是临床上常用的诊断方法。

扩展资料

解剖尸体必须经过医师进行死亡鉴定,签署死亡证明后,方可进行。供普通解剖用的无主尸体,应保存一月后方可使用。在此一月内,如发现姓名及通信地点时,应及时通知尸主,在限期内前来认领。逾期不领者,在呈报主管机关和公安部门批准后,即可解剖。

病理解剖科(室)只接受医疗、预防、科研、卫生行政机构和其它有关国家机关的委托进行尸体解剖。在实行病理解剖时,如发现有他杀或自杀可疑时,病理解剖单位应报请公安局派法医进行解剖或由法医与病理师共同进行解剖。

在多数情况下,活检结果可以作为最可靠的术前诊断依据。妇科常用的活组织检查主要包括:外阴活检、阴道活检、宫颈活检、子宫内膜活检、诊断性子宫颈锥形切除及诊断性刮宫。有时出于术中诊断的需要也可进行卵巢组织活检、盆腔淋巴结活检、大网膜组织活检以及盆腔病灶组织活检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尸体解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活组织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