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闻异事
罗彩霞事件(罗彩霞事件简介)
罗彩霞事件如何发现?
这件事是这么被发现的:
今年3月,就读于天津师范大学的罗彩霞偶然发现自己的身份证号码被她人盗用。经调查,罗彩霞的高中同学王佳俊2004年冒用罗彩霞的名义和高考成绩,考入贵州师范大学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并于2008年顺利毕业。而通过复读考入天津师范大学的罗彩霞,毕业在即,却因此面临无法取得教师资格证、毕业证、学位证等一系列棘手问题。
网上说的罗彩霞、王佳俊高考顶替事件怎么回事?
1986年12月26日,罗彩霞出生在湖南省邵东县灵官殿镇,从这座偏僻的小山村里,罗彩霞考上了省重点高中,复读一年后,2005年罗彩霞考上了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旅游管理专业,成为村里唯一一名女大学生。
在高中,罗彩霞的班上有个叫王佳俊的女生,让罗彩霞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在2004年,本有可能考上大学的罗彩霞被王佳俊冒名顶替了,这个罗彩霞从没有听说过的“狸猫换太子”的高考故事真真正正发生在了她身上。
不但身份被盗,罗彩霞接下来还将面临很多问题,最重要的就是5月份毕业证、学位证以及教师职业资格证等相关证件的身份审查,甚至将影响到将来的就业问题。
对罗彩霞事件进行评析
从“罗彩霞事件”看公共事件的网意操盘手
2009-05-19 13:54:00 中国青年网
湖南省女生罗彩霞被同学王佳俊冒名顶替上大学一事,备受公众关注,而近期一些论坛的讨论基调却从对罗彩霞的同情,慢慢演变成对王佳俊的同情和对罗彩霞的声讨。对此,有网友猜测这些“挺王倒罗”的声音可能出自网络枪手公司。
网络枪手公司的网意操盘手也是按劳取酬,即便他们给明星刷票,即便他们为利益集团代言,职业本身并不需要我们去批判,道理很简单:一者,他们没有悖逆公序良俗,没有突破社会的底线,即便偶尔打了擦边球,也只能证明某些规则需要打补丁;二者,我们与他们之间的话语权是对等而公平的,即便他们系统而专业地“批量发言”,社会话语平台也不会因此就倾斜。换言之,只要公共事件的裁判权不在枪手那里,伪装民意或变造民意并不会戕害公共利益;某种意义上说,反倒有助于公众在博弈中辨识真民意,增益公共参与的智慧。
具体到罗彩霞事件上来,事实已然厘清,责罚自有法律法规去追究,网络上大量疑似枪手的帖子,诸如《我看完了罗彩霞的博客,对王佳俊小妹妹更加同情了》《前期同情罗彩霞,现在感觉她太高调,甚至有点虚伪》等,并不会影响“公道”,顶多会误导“人心”——只要这个社会的道德评判标准不至于沦丧,只要网络平台不至于丧失基本中立的立场,这些帖子越多,反而更能激发正义立场上的“斗志”。
站在权利与自由的立场看,即便这些网意操盘手的确来自冒名顶替方的授意,我们也应理解并接受这种行为。形而下地说,言说的自由就应该涵盖两个层面:一是站在正义制高点的批判,二是规避错误或掩饰罪恶的申辩。因为,今天我们不是冒名顶替者,明天我们也许会犯大小不等的错,捍卫他们发声的自由,其实也是保护我们不被封口的权利。
公共事件中的网意操盘手,只要无涉公权,就好比街头吵架中的“有偿助架”方,是参差多态的社会生活中的风景。当然,这并不是说我们就不需要对此保持必要的警惕——我们应该警惕的,恰恰是公共事件中为政府职能部门杜撰网意、虚构民情的操盘手:一方面,这种行为虚耗的是纳税人财政供给,给公共决策提供虚假信息;另一方面,这种网意往往是为某种坏政策吹号角,为某种有失公允的决定打根基,甚至是试探民意反弹的底限,居心恶毒。
公共事件无论如何繁复纠结,只要公权不偏不倚,我们总会不断逼近真相,不断走向公平与正义。政府若要保持客观公允的立场,不仅不能自请网意操盘手选择性发言,还得关注真实民意的声音——在宽容民间网意操盘手羞答答登场的时候,更要防止其利用物质能量屏蔽普通公民的发言权。(三点水 作者系媒体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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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彩霞的受教育权能否贴地而行
2009-05-19 13:52:00 中国青年网
虽然罗彩霞案现在有陷入网络舆论陷阱之中的危险,但既然罗彩霞已经就“冒名顶替”一案再一次以姓名权、受教育权被侵害为由,正式起诉王佳俊、王峥嵘等人,那么,我们不妨暂时离开“挺王倒罗”的网络伪民意,回到实实在在的法律问题上来。
法院已经立案,但罗彩霞的诉讼看起来并不会太顺利。在这个案件中,罗彩霞有两项权利被侵犯,一项是姓名权,这个《民法通则》上有规定,问题不大;另一项是受教育权,这个权利要维护,却存在不小的法律障碍。
应当说,受教育权在我国宪法和其他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属于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无疑。国内针对受教育权的诉讼也有不少先例。如董斐针对郑州大学提起的受教育权诉讼,法院撤销了郑州大学的不当处分。
但问题在于,《教育法》规定的受教育权只是公民公法上的一种权利,也就是说,针对国家机关、学校这些单位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人们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受教育权在私法上是不是一项权利,在《民法通则》和诸多民法法律中并没有相应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公民的受教育权受到其他公民、法人的侵犯,要提起民事诉讼,就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当然,每一位公民都可以称,宪法都规定了受教育权,法院理应维护这一权利。问题在于,我们的宪法并没有“可司法性”,也就是说宪法并不能作为法院判案的直接依据。
2001年,在与罗彩霞被冒名上大学案基本相同的山东齐玉苓案中,我们曾经见过一点曙光。这一年,最高法院下发给山东高院的《批复》认为:“经研究,我们认为,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受的受教育权,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个《批复》给孤独无助的齐玉苓以权利救济,同时也给宪法司法化开了一个小小的口子。但好景不长,2008年12月18日,最高院发布公告称,该《批复》因“已停止适用”而被废止。
既无法寻求民事法律,又无法求助于宪法,我真为罗彩霞的诉讼感到担心,尽管《宪法》明文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但没有落地生根,法院根本就不敢进行判决,罗彩霞乃至千千万万公民的受教育权如何受到保护呢?
一个可行的办法是,由受理法院在审判中创造性地运用民事法律中的“一般人格权”原理,来维护罗彩霞的受教育权。
在民法理论中,人格权由具体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组成。具体人格权是民事法律明确规定的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一般人格权是法律没有规定但应当为公民所享有的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等等。
比如我们都比较熟悉的“贞操权”,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广东东莞中院在一起判决中却认为,贞操权是一项男女共享的独立人格权,男方以坑骗方式侵害女方的贞操权,属于人身侵害。
而且,《民法通则》有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以及“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等基本原则。私法领域的公民受教育权,虽然法无明文规定,但法官完全可以将受教育权作为一般人格权,作出公正判决,帮罗彩霞讨回公道。
当然,最终解决公民在私法上的受教育权空白问题,还是要靠法律的进一步细化,至少是要让宪法上的受教育权可以司法化。
毕竟,无论如何,都应当让公民受教育权贴地而行,能为公民所用,而不是高悬在半空中。(杨涛)
罗彩霞事件所用宪法条例
《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罗彩霞事件中姓名权侵权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较为清晰,我国民法通则和司法解释关于姓名权被侵犯有着明确的规定。
齐玉苓被冒名顶替案:2001年,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引起了极大反响,在很多学者认为这是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但值得注意的是,2008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废止了27项司法解释,其中一项就是当时被称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的齐玉苓案司法解释---《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个中缘由究竟是出自对宪法解释权的审慎,还是对梁慧星教授等从法理视角分析的宪法不宜直接作为民事判决依据观点的吸纳,抑或其他原因,均不得而知。但是无论何如,《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的"已停止适用",使得关于受教育权侵权行为如何救济的法律问题再次显现出来。
罗彩霞事件中,当事人3次到法院提起姓名权和受教育权的侵权诉讼,3次立案被拒,除了媒体披露的案件管辖等问题之外,有无案由的原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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